第1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償戰地政務時期縣民遭受砲火襲擊、自由受限之特別犧牲,特設置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補償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民政處為管理單位。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上級政府補助。
二、本府編列預算。
三、本基金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金門縣歷經戰地軍管時期老人慰助金之支出。
二、辦理金門縣民國四十七年以前參戰自衛隊員三節慰助金之支出。
三、辦理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三節慰助金之支出。
四、辦理金門縣處理戰地政務時期臨時人員年節慰助金之支出。
五、本基金運作所需之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相關費用之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本基金應於本縣公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得提存定期存款,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6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7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