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協助被害人改善生活與經濟上之困境,以維護被害人權益,促進其身心復原,生活獨立自主,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承辦單位為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被害人,並符合下列資格之ㄧ者:
(一)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合法居留且與設籍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或同居關係之非本國籍人士。
(二)補助對象因情形特殊有補助必要者(包含非本國籍人士),經本府核准者不受設籍之限制,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補助或給付在案者不予重複補助。
四、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緊急生活費用。
(二)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
(三)心理復健費用。
(四)律師訴訟費用。
(五)安置費用、房屋租金費用。
(六)子女生活費用(含教育及托育費用)。
已接受本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補助。
五、申請前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六款之補助,家庭暴力被害人及其家庭總收入(不列計加害人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者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申請補助者應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查核屬實者始予補助。
六、緊急生活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補助標準: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高補助三個月,同一個案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申請文件:申請表、身分相關證明文件、稅賦證明、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七、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補助項目、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補助項目:
1.因遭受暴力事件傷害所需之當次驗傷及當次醫療費用(含初診及回診開立診斷證明書費用)而健保不給付項目,包括掛號費、驗傷證明書費、自購藥材或特殊藥材費、毒藥物檢驗、避孕及性病篩檢費、流產及生產醫療費、部分負擔費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項目等。但住院病房差額費、膳食費、指定醫師費及其他與醫療無關之個人衛生用品費、電話費及當次驗傷就醫以外之其他醫療費用不予補助。
2.被害人未有健保身分,離院七日內未能補健保卡者,其積欠醫院之健保給付項目費用。
(二)補助標準: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但經本府專案審核評估,確有補助必要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文件:申請書、醫療費用明細表、驗傷診斷書影本或通報表影本、身分證明文件及收據正本。
八、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補助標準:
1.個別心理輔導費用: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2.夫妻或家族輔導費用:每小時補助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3.同一事件每人每年補助最高時數合計以三十小時或十五次為限,必要時得經本中心社會工作(師)員申請延長。
(二)申請文件:申請書(或社會工作(師)員轉介單)、心理治療紀錄摘要表、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及收據正本。
(三)補助期限︰於收據開立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九、律師訴訟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補助標準包含刑事、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費用
1.每案警偵訊及律師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六萬元為限(包含律師諮詢、出庭、閱卷及交通費等)。
2.每案每小時律師諮詢費用最高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3.每案每次律師撰狀補助費用最高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
(二)申請文件:以申請書、身分相關證明文件、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收據正本、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向本府申請。
(三)補助期限︰於收據開立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十、安置、房屋租金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補助標準:
1.安置費用:安置於本府委託之機構,依委託契(合)約書規定標準提出,經其他地方政府協助轉介至其他安置機構者,依該地方政府與安置機構委託契(合)約書規定標準。
2.房屋租金費用:經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租屋之需要且無力負擔房屋租金者,租金補助每案每月最高新臺幣六千元(租金補助一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千元,每增一人增加新臺幣一千元,最高不逾新臺幣六千元),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個月。但有特殊情形,經本中心社會工作(師)員評估有延長之必要者,得延長一個月。
(二)申請文件:
1.安置費用:依委託契(合)約書相關規定提出。
2.房屋租金費用:申請表、身分相關證明文件、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影本。
十一、子女生活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文件如下:
(一)補助標準:本要點補助對象係照顧其十八歲以下子女(補校、建教生活及十六歲以上未就學者除外)且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者,其子女每人每月補助生活費用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最高補助三個月,必要時得經本中心社會工作(師)員申請延長。
(二)申請文件:申請書、身分相關證明文件、通報表影本、十六歲以上子女在學證明、稅賦證明、領款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及收據正本。
十二、本要點補助款由本府逕撥匯入申請人帳戶,如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匯入申請人之帳戶者,得由申請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十三、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由本府於年度預算內編列支應。
十四、申請人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以不正當方式取得本要點各項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五、本要點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