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社區發展工作要點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暨年度施政計畫辦理。
二、目的:輔導社區發展協會推展各項延續性福利服務或培訓課程等,協助政府照顧弱勢族群、增進社區居民健康及提昇居民生活品質,並鼓勵其他社福公益團體結合社區發展協會共同辦理,以達成福利社區化及永續發展為目標。
三、補助對象:本縣立案且會、財務健全、組織運作正常之社區發展協會及其他社福公益團體。
四、補助項目:
(一)優先補助項目:
1、婦女福利服務:
(1)舉辦有關婦女福利服務活動、家庭暴力防治及性侵害犯罪防治宣導及教育等活動暨辦理志工媽媽相關講習或活動等。
(2)舉辦親職教育講座等活動。
(3)舉辦婦女社區成長學苑、弱勢婦女培力及支持性服務等活動。
2、兒童及青少年福利服務:
(1)舉辦有關兒少課後陪伴、紮根零歲教育、兒童福利或保護宣導、家庭性親子福利服務等活動。
(2)舉辦青少年心理諮商講座、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宣導及青少年各類研習或運動競賽。
(3)舉辦兒童或青少年寒暑假各項研習活動等。
3、老人福利服務:
(1)舉辦獨居老人問安、訪視、關懷及居家服務、活躍老化方案。
(2)舉辦老人進修課程、生涯規劃諮詢、老人健康醫療保健服務或健康促進講座或活動等。
4、其他弱勢族群福利服務:
(1)單親家庭:單親家庭福利服務、子女課業輔導、關懷訪視、支持團體、培力等課程活動。
(2)身心障礙者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關懷支持、體適能活動、才藝展演、
關懷訪視等延續性福利等課程活動。
(3)弱勢家庭福利服務:低收入戶、高風險等弱勢家庭關懷訪視服務、親職教育輔導、隔代教養等家庭支持方案。
(二)創新活動增能培訓課程補助項目:
(1)世代共融方案:增進長者及青年等世代融合、青銀共學,推動進入社區服務等方案。
(2)志工及幹部培訓:舉辦系列提升量能課程或活動等。
(3)其他有益居民身心靈健康、文化傳承及精進社區發展之課程或活動等。
(三)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以申請衛生福利部福利化社區旗艦競爭型計畫並獲核定者為限。
(四)委託型計畫:由本府規劃,協調近二年獲衛生福利部評鑑甲等獎以上之社區發展協會,承辦全縣性社區研習或示範觀摩活動,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五)其他社福公益團體等多元組織經與社區發展協會共同推動各類福利服務者:為促進多元組織共同投入社區發展,強化其參與社區福利服務之運用與發展,並兼顧資源整合及服務效能之提升,凡前開多元組織與社區發展協會共同推動各類福利服務者,均得依本方案規定提出補助申請,(所稱各類福利服務,係依社區需求及資源評估,提供具社區性及在地性之兒童、青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等福利服務,以及社會救助、志願服務、社區防災、防暴宣導與其他福利服務等)。
(六)項目類別由本府依計畫實際內容判斷。
五、補助總額及審查標準:
(一)社區發展協會優先補助及創新增能培訓課程補助項目:
1、每一社區發展協會,每一年度補助總額為四萬元(但旗艦型計畫及委託型計畫補助項目不列入計算)。
2、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三萬五千元,且執行完畢始能申請下一案。
(二)奬勵社區發展協會績優補助方案:
1、最近四年內曾獲衛生福利部社區發展工作評鑑考核者,補助標準如下:
(1)獲服務創新獎項之社區發展協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總額十萬元。
(2)獲甲等獎項之社區發展協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總額十二萬元。
(3)獲優等獎項之社區發展協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總額十五萬元。
(4)獲更高獎項之社區發展協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總額二十萬元。
2、最近三年內曾獲本縣績優社區發展協會選拔獲獎者,補助標準如下:
(1)獲躍進獎項之社區發展協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總額五萬元。
(2)獲甲等獎項之社區發展協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總額七萬元。
(3) 獲優等獎項之社區發展協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總額八萬元。
﹙三﹚福利化社區旗艦型計畫:申請衛生福利部福利化社區旗艦競爭型計畫並獲核定者,本府補助該計畫最高以二十五萬元為限,並列為第一優先補助案件。
﹙四﹚跨社區發展協會聯合辦理活動補助,係依實際參與之社區發展協會數量,作為計算補助額度之依據。
(五)性別平等獎勵方案:為提倡性別平等理念,並鼓勵女性投入社區事務,以提升社區公共參與之多元性與代表性,爰增列獎勵機制;凡社區發展協會理、監事幹部成員女性比例達三分之一以上者,其年度補助款總額得增加一萬元。
(六)奬勵社區發展協會與其他社福公益團體等多元組織共同合作補助方案:每一年度以核定三案為限,年度補助總額最高為四萬元,須於前案執行完畢後,始得申請下一案。
(七)審查及核補標準:社區發展協會及其他社福公益團體應確保會、財務運作正常,應辦理延續性活動或課程,且不得與其他本府補助重複,補助標準依計畫之總計參加人次或經費需求概算表,分下列級別核列補助:
1、總計參加人次三十以上未滿四十或經費需求達一萬五千元以上未滿二萬元者,核實補助最高一萬元。
2、總計參加人次四十以上未滿五十或經費需求二萬元以上未滿二萬五千元者,核實補助最高一萬五千元。
3、總計參加人次五十以上未滿六十或經費需求二萬五千元以上未滿三萬元者,核實補助最高二萬元。
4、總計參加人次六十以上未滿七十或經費需求三萬元以上未滿三萬五千元者,核實補助最高二萬五千元。
5、總計參加人次七十以上未滿八十或經費需求三萬五千元以上未滿四萬元者,核實補助最高三萬元。
6、總計參加人次八十以上或經費需求四萬元以上者,核實補助最高三萬五千元。
7、另奬勵社區發展協會與其他社福團體等多元組織及前開參賽得獎社區辦理延續性創新方案,總經費四萬元五千元以上者,最高單次補助金額得為四萬元。
8、補助金額,得視實際計畫內容及概算合理性、以前案件執行成果等,逕由本府增減。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1、社區發展協會:備妥申請文件函送轄管鄉 (鎮)公所初審後,函報本府業務單位續辦書面審查,非經所轄鄉(鎮)公所層轉初審者,不予受理。
2、其他社福公益團體:備妥申請文件函報本府業務單位辦理書面審查。
(二)應備文件:
1、函報申請文。
2、優先補助活動申請表(附件一)
3、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案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4、計畫書:應含主、協辦單位、辦理期程及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及預期人數、內容、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概算、經費來源及申請補助金額(向多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5、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收支清單。
6、身分關係聲明書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規定,申請單位係屬該法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附件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三),據實表明身分關係,無則免填。
7、其他視方案需要補充之文件
七、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執行前十五日提出申請,俾利審核及補助;且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申請,惟補助經費以額度用罄為止;倘經費即將用罄且同時有多件申請案時,將優先核定當年度尚未申請過之社區發展協會或其他社福公益團體。
八、經費核銷: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二十日內,檢具下列資料,社區發展協會備文由鄉(鎮)公所完成初審後函送本府續辦審核及核銷作業;其他社福公益團體則備文逕送本府辦理書面審查及核銷作業(十二月份辦理之計畫,應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核銷):
1、優先補助活動結報表(附件四)。
2、優先補助活動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3、「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收支清單」(附件六)。
4、原始憑證正本(若原始憑證無法分割,請檢附支出分攤表) (附件七)。
5、金門縣政府所得登記表(附件八)。
(二)受補助社區結算之經費或實際計畫內容,如有不符規定,經本府審核退件者,受補助單位得於十五日內提出補正,補正未獲同意者,逕由本府扣減補助金額。
(三)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及講師鐘點費等,如涉及個人所得,受補助單位應自行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
(四)受補助單位經費核銷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執行結果如有賸餘,其賸餘應照數或按補助比率繳回縣庫。
(六)受補助社區申請辦理核銷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限制事項;
(一)社區發展協會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大會,不予補助。
(二)活動計畫未依計畫辦理活動、未依規定提報經費核銷、經費支用不當或衛生福利部補助款逾年度尚未完成核銷手續者,不得申請本府任何活動補助,本府亦不層轉任何機關(含衛生福利部)之補助款。
(三)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依計畫需要撙節開支,補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購置制服、宣導品、紀念品、禮盒。
(四)經本府核定項目及金額之活動計畫未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函報本府核銷資料者,即廢止原補助金額。
(五)受補助單位無法執行計畫時,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本府備查,逾期未函報者不得申請下一年度之社區福利活動補助。
(六)受補(捐)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捐)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捐)助經費:
1、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或虛偽等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查核或考核。
3、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履行。
4、未經本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5、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七)除應繳回該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事責任者,即移送偵辦。除應繳回該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涉及刑事責任者,即移送偵辦。
十、督導與考核:
(一)受補助社區,應將補助款按核定計畫專款專用,其支用及管理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確實建立與登錄,相關憑證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
(二)督導:受補(捐)助單位應接受本府社會處不定期督導與查核,得隨時派員了解辦理情形,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書面報告。
(三)各項補(捐)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府社會處年度考核項目。受補(捐)助單位,依本規範期間內如有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記錄,以作為日後補(捐)助審核之參據。
(四)各協會應多方運用社會資源暨建立「使用者付費原則」以補助社區人力、財力之不足。
十一、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