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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1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傳統建築設定地上權與信託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705710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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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居民參與保存城鄉風貌之真實性及完整性、活化傳統聚落並再利用傳統建築,特依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獎助自治條例第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本府建設處:建築物徵選及受理申請等事項。
二、本府工務處:建築物細部設計、發包、監造等工程事項。
三、本府財政處:建築物定著之土地權利設定及信託等財產管理事項。
四、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築物活化、再利用等事項。
3
傳統閩南式或洋樓式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其所有權人得提供建築物、土地設定地上權或信託予本府。本府經公開徵選適合之建築物,且基於公益,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活化再利用者為之。
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已辦理土地登記,且其建築物之登記所有權人與土地相同者為限。
信託予本府之建築物及坐落之土地以已辦理登記者為限。
4
本府依前條為辦理建築物公開徵選定著之土地設定地上權申請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公告受理徵選申請,其申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二、公告徵選結果。
三、簽訂地上權及抵押權契約及維護修復後建築物切結書。
四、辦理地上權及抵押權設定登記。
前項公告受理徵選申請,應附具徵選須知、申請表、設定地上權契約等文件。
5
本府為辦理建築物及其坐落土地信託公開徵選申請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公告受理徵選申請,其申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
二、公告徵選結果。
三、辦理建築物及其坐落土地抵押權設定登記。
四、簽訂信託契約。
五、辦理建築物及其坐落土地信託登記。
前項公告受理徵選申請,應附具徵選須知、申請表、設定抵押權及信託契約等文件。
6
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申請設定地上權或信託予本府者,應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府審查:
一、申請表。
二、所有權人身分證明。
三、提出申請日前一週內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四、地籍圖謄本。
五、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六、其他相關證件。
建築物或土地所有權為共有者,申請時申請人應檢具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設定地上權抵押權及信託登記者,並授權代為全權負責處理各項相關事宜之證明文件。
7
所有權人依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提出申請後,須與本府確認並協助該建築物及土地之調查及再利用設計等工作事項。
8
所有權人須同意其土地設定地上權或信託存續期間為三十年。
9
經審查通過徵選之申請設定地上權案件,其建築物整修工程費用由本府全額負擔,並抵作設定地上權之權利金及租金。
經本府整修之建築物,非經本府同意所有權人不得擅自新建、增建、改建及拆除或其他妨害本府使用之行為。違反者,本府得請求返還支付整修工程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為擔保前項整修工程費用返還請求權,所有權人會同本府設定地上權登記時,應一併就整修工程費用全部在地上權存續期間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府。
10
經審查通過徵選之申請信託之案件,其建築物整修工程費用由本府全額負擔,並抵作應予給付所有權人之信託利益。
信託存續期間,經本府整修之建築物及其坐落土地,信託人非經本府同意,不得有毀損或妨害本府使用之行為。違反者,本府得請求返還整修工程費用之一部或全部。
為擔保前項整修工程費用返還請求權,所有權人會同本府信託契約訂約前,應先就整修工程費用全部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本府,設定期限至信託期滿為止。
11
本府為辦理建築物徵選,得經金門縣維護傳統建築風貌審議委員會議決指定委員及邀請相關學者專家三至五人協助申請案件之審查及現地會勘等事項。
前項任務編組以代表本府建設處之委員為組長。
12
所有權人應於收到合格通知後,依徵選須知規定期限內會同本府簽訂地上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並至土地登記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事宜,逾期則視同自動放棄資格。
13
申請信託予本府之所有權人,應於收到合格通知後,依徵選須知規定期限內會同本府簽訂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並至該管地政機關辦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並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後,與本府簽訂信託契約及辦理信託登記事宜,逾期則視同自動放棄資格。
14
地上權及抵押權契約內容應包含項目如下:
一、雙方當事人。
二、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
三、地上權存續期間。
四、建築物整修工程費用負擔。
五、稅捐及規費負擔。
六、建築物買賣、出典之限制。
七、最高限額抵押權。
八、地上權消滅後建築物之處理。
九、地上權之權利金及租金。
十、其他經本府核定者。
15
信託及抵押權契約內容應包含項目如下:
一、雙方當事人。
二、設定抵押權之建物及土地標示。
三、信託存續期間。
四、建築物整修工程費用負擔。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
六、整修工程費用與信託利益之抵償。
七、稅捐及規費負擔。
八、信託期滿後建物及土地之處理。
九、其他經本府核定者。
16
為永續傳承金門文化地景之真實性及完整性,其修復方針為保存原建築之磚石砌構造,並避免不具真實性之仿製材料及仿造工法。
17
為永續發展金門聚落之經濟活動及生活機能,再利用方針為聚落居民 生活所需之產業。
前項再利用須符合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等相關法令規定。
18
活化再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負列管該案之標的物後續經營、管理及維護工作督導之責,且非經本府同意不得擅自新建、增建、改建及拆除。
前項基於公共利益,對建物及土地之活化、再利用採委外經營者,應以公開招標為之。
19
本辦法之整修經費及件數,視年度預算額度而定。
20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府定之。
2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