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決定書 104年度府訴決字第001號
訴願人 張○○
原行政處分機關 金門縣地政局
代表人 鄭傑民(局長)
訴願人因有關土地事務事件,不服金門縣地政局中華民國(下同)103年1月29日地籍字第1030000814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為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七款所規定。
二、本件訴願人於103年01月27日以申請書,檢附土地所有權總登記聲請書、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證明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山西段○○地號土地塗銷並移轉所有權為張○○之登記,經原行政處分機關103年1月29日地籍字第1030000814號函之處分否准。訴願人不服,於 103年2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經本府103年5月22日府行訴字第1030044275號函訴願決定駁回,訴願人不服原訴願決定再提行政訴訟,分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裁字第60號裁定駁回,訴願人仍就原處分機關103年1月29日地籍字第1030000814號函提起訴願,即對已決定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訴願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7款規定,決定如主文。
金門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主任委員 林德恭(迴避)
委員 李志澄
委員 翁正義
委員 沈炎平
委員 楊士擎
委員 陳素鶯
委員 陳朝金
委員 顏水坤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縣 長 陳 福 海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