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學校與社區資源共享,提倡正當休閒活動,推廣全民運動,增進社會文化教育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場地,指本府所屬之學校校舍(地)及設施設備。
第三條
活動內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申請使用場地:
一、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活動。
二、具有人文或具教育性之社教活動。
三、各級文教體育之交流活動。
四、經本府核准之活動。
五、經場地所屬學校核准之活動。
第四條
學校應訂定場地使用及管理規定,並於學校適當場所公告,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ㄧ、使用範圍。
二、使用時間。
三、使用對象。
四、使用方式及內容。
五、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限。
六、收費標準及優待事項。
七、使用限制。
八、損害賠償。
九、設施使用契約書及平安保險事項。
十、安全及注意事項。
十一、其他與學校場地設施使用及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五條
使用場地應於七日前填具申請表,並附相關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核准,除免收費用事項外,於繳交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後,始得使用。
使用場地如屬商業性活動者,應檢附活動企劃書,於活動三十日前提出申請,由學校函轉本府核准。
第六條
學校室外運動場提供一般民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者,免事先申請與收費。
第七條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主辦業務之各項活動或符合規費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各款情形經本府核准者,免收場地費及保證金。
第八條
使用場地舉辦活動若有出售門票,應依規定向本縣稅務局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並申請票券驗印;活動未收取費用者,亦應於活動前向該局報備。
第九條
為維持租借使用之場地環境整潔與設備維修,學校得向租借使用者酌予收取費用。學校場地保證金收取金額由各校自行訂定之。場地收費標準依據相關成本並參酌本府所訂上下限標準訂定之(如附件)。收費數額,由學校送本府核定。
前項收取費用,保證金由學校代收代付列帳管理;場地使用之收入作為學校教育發展基金來源。
第一項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但使用人如有毀損場地,應視其損害程度於保證金中扣抵,如有不足,應予追償。
第十條
已核准借用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停止使用:
ㄧ、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遇緊急災變時。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事實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經學校認定有損害場地設施、影響環境衛生之虞者。
除前項第二款外,已繳交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如有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一條
已核准使用場地之借用人因故必須改期或不使用時,應於使用前三日內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借用人於未經同意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發布使用場地名稱,以及宣稱本府或學校為主(協)辦單位,且不得在該場地擅自張貼海報、標語等宣傳品。借用人有設置售票處所之必要時,應在管理單位指定地點設置。
第十三條
借用人應經學校同意,始得啟用照明、音響、空調、教學等設備。
第十四條
場地使用期間,借用人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並維護公共安全、傷患急救及環境衛生。使用場地需布置者,應先徵得管理單位同意,並於活動結束後學校指定之期間內恢復原狀,違者逕予拆除,其費用由借用人負擔。活動保險及一切意外事件處理,由借用人負完全責任。
第十五條
借用人因舉辦活動致侵害他人權益,應自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因而致學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時,學校對借用人或其他應負責者,依法求償。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金門縣立各級學校場地設施開放使用收費基準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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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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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基準(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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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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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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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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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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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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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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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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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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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禮堂、體育館、藝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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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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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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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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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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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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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聽教室、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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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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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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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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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室、專科教室
(以ㄧ間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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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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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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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上列場地收費,由各校權衡其使用活動性質、時數、場地大小,參考收費基準,訂定合理可行之價格。
時間說明:半日以4小時計算,超過四小時以全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