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貼市區汽車客運業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觀交字第1040036762號 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貼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及督導管理受補貼之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以促進大眾運輸之發展,依「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

二、     補貼對象如下:

(一)      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本府核准有案之服務性路線者。(服務性路線:係指依政策與民眾運輸需求之需要,由本縣市區汽車客運業經營或受委託或經指示經營之郊區、山區偏遠公車路線、專車路線、接駁路線及符合補貼條件等營運虧損之公車路線)

(二)      申請補貼之公車現有路線須每日行駛班次二班次以上、六十班次以下(超過六十班次,其申請補貼班次,以六十班次為上限),且路線里程三十公里以下,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三、     補貼金額計算公式如下:

(一)      路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每車公里實際營運收入)X班次X里程。

(二)      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指該路線之營運成本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之成本項目分類與標準分攤至各路線別成本,再依各區域特性、車輛型式,由本府審定之各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但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尚未實施前,本府得參照市區公車最近一次運價調整核定之每車公里成本計算之。

(三)      班次:自營運路線起點至終點,或自終點至起點各計算為一個班次。

(四)      里程:申請之路線別單程里程數。

(五)      業務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和財政、主計等相關單位共同審議時,可視實際需要及經費狀況調整基本營運補貼之金額。業者須依規定實施汽車運輸業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成本計算制度,否則停止補貼直至實施止。

四、     補貼經費來源,依交通部訂頒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辦理,原則由交通部與本府負擔,本府所需經費循預算程序編列之,倘預算用罄,則不予補助。

五、     業者補貼計畫書應具備下列事項:

(一)      總說明(應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申請補貼路線、補貼總額、補貼經費使用說明、路線改善說明及其他等)。

(二)      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數額概算彙總表。

(三)      申請路線別營運補貼申請書。

(四)      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線之營運報表、營運月報及前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1.   資產負債表

2.   損益表

3.   現金流量表

4.   主要財產目錄表

(五)      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告。

(六)      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六、     審議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由本府業務主管機關邀集專家、學者程財政、主計等單位共同審議,其審議事項如下:

1.   申請路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2.   申請路線別補貼計畫及修訂之審議。

3.   申請路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4.   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5.   申請路線別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6.   原核定路線別補助計畫修訂之審議。

7.   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二)      本府受理補貼計畫申請,即召開會議審議,俟審議通過後,依行政程序陳報交通部核可後實施。

七、     請(撥)款作業程序如下:

(一)      補貼款之申請時程:

1.   補貼期限自前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當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分兩期補貼。

2.   當年六月二十二日前,申請前一年十二月至當年五月第一期補貼款。

3.   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前,申請當年六月至十一月第二期補貼款。

(二)      業者申請補貼款時應將補貼計畫執行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憑證送本府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審核後送交通部請款結報核銷。

(三)      各受補貼計畫若業者有違約情事,經本府作成扣款決定者應於扣除後,再予撥付該補貼款,業者不得異議。

八、     督導考核方式如下:

(一)      本府及交通部得隨時查核業者補貼計畫之執行,業者應配合辦理。

(二)      未經本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計畫內容,違者本府得依情節輕重,刪減或終止核撥當月補貼款。

(三)      受補貼業者若申報不實,除追回補貼款外,並依法追訴之。

(四)      各受補貼計畫之執行情形,將作為後續年度本府核定補助計畫之參考。

九、     業者應於受補貼路線相關車站之行車時刻表旁、售票口旁、月台上及其他明顯處,標明該路線接受政府補貼,並應設置公告旅客申訴專線(含傳真電話)與信箱地址,對於旅客陳情意見,亦應儘速處理完畢並作成紀錄備考。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