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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對旅遊產業工(公)會在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觀陸字第1050080490號 令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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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金門縣旅遊產業工()會於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協助與配合本府政策,加強金廈旅遊經貿文化交流服務,以提升金廈經濟產值規模與能見度,共同推動大陸旅客蒞臨金門旅遊、鄉親服務、大陸事務推動等事項之組織維運經費及業務推展和旅客招攬活動,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

於大陸地區推展金門觀光發展事項之金門地區旅遊產業類工()會。

三、  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二十日前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申請函(如附件一)。

(二) 計畫書(如附件二):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間、觀光發展之工作項目與內容、維運管理、觀光發展之效益、預算經費 (含經費細目與說明)等要項。

四、  審核方式:

(一) 備齊申請補助文件,應先送業管單位初審,提送本府「金門縣政府對旅遊產業工()會在大陸地區設立非營利組織補助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查。

(二) 如該組織已運作二年以上,且往年審查與成果亦照案通過,第三年起得以書面方式會商各審議委員提供意見,如無意見表示,則以書面審查同意。

(三) 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兼召集人一人,由觀光處處長兼任,並以觀光處副處長及各科科長為當然委員,視需要得遴聘本府各局處相關業管人員、學者、專家一至四人擔任委員。

(四) 召開審議委員會會議時,由本府視申請案件之性質,邀請委員五至十一人出席,就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等事項作成決議;職務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職務代理人代理;必要時,本府得通知申請者列席審議委員會會議說明。

五、  補助金額、比例、分類、標準及審核原則:

(一)補助原則以業務推展及維運項目為主,實際補助金額與項目由審議委員會議決議定之,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接受補助申請。

(二)申請類別及補助比例:

1.   組織維運類:常態人力、場地租金、設備、水電、交通及辦公設備等相關維運費用原則全額補助。

2.   活動推廣類:以旅客招攬與觀光業務推展性質,為撙節開支,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餐費(便當除外)、點心、國外旅費、購置制服、紀念品等

(三)審核原則與標準:計畫內容與觀光有關、對觀光發展能帶動正面效益、經費明確、並撙節編列,並依下列標準:

1.   組織維運類:依組織實際運作需要項目編列。

2.   活動推廣類:活動效益、參與人數、場域、規模、對象、人口數、比例等為合理性之目標訂定。

六、  補助撥款程序:

(一) 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執行完畢後,受補助者應將執行成果提送本府。

(二) 核准同意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本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撥補助款。

(三) 受補助者於領受補助經費後,如有未依計畫執行時,本府得酌減、停止或追繳補助經費。

七、  考核方式:相關考核結果應作為下次申請補助之參考,受補助者應每半年備齊以下文件,送本府備查:

(一)  組織維運類:受補助者應每半年備齊以下文件,送本府備查。

1.    成果報告書:含配合本府政策推廣活動照片、維運期間旅客成長數據、媒體或社群網站之報導及協助處理事件情形統計。

2.    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分析。

3.    人員到勤情形。

(二)  活動推廣類:每次活動完畢十五日內備齊以下文件,送本府備查。

1.    成果報告書:含配合本府政策推廣活動照片、媒體露出、協助處理事件情形及原提活動計畫之目標績效指標比較。

2.    補助經費使用情形分析。

八、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之。

九、  本要點自公告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