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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01: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網路酒類廣告或促銷案件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財酒字第1030097888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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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辦理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網路酒類廣告或促銷」案件,為劃一認定標準,提昇菸酒管理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網路刊載內容僅有特定酒品之品名或圖樣,或同時輔以價格、容量、酒精度或商品簡介等其他資訊,如屬以一般消費者為對象(可供大眾閱覽,並無任何設限或管制),可使不特定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屬酒類之廣告或促銷,應依規定標示警語:
(一)以推廣、促銷特定酒品為目的(訴求)者。
(二)經認非屬消費資訊報導者。
(三)形式雖偏近消費資訊報導,惟經查明有受託推廣、宣傳特定酒品之情事,或有以照片為主,為酒品個別介紹說明之情形者。
(四)聯合促銷:例如刊載購買CD唱片任 3張即可免費獲贈OO酒之促銷活動訊息,如由其訴求觀察附贈酒品之呈現比例與呈現內容,認有構成聯合促銷情形者。
三、網路刊載內容雖有特定酒品之品名或圖樣,或同時輔以價格、容量、酒精度或商品簡介等其他資訊,惟經審酌整體內容,依個案事實認定如屬下列情形之一,且無為特定酒品推廣、宣傳之目的,或無特定為酒品推廣、宣傳之目的,或非屬菸酒管理法第四條所稱之酒者,則非屬酒類之廣告或促銷,得免標示警語:
(一)特定酒品造型之裝飾品:例如OO小咖啡酒瓶型飾品、附於鑰匙圈上之金門特級高粱酒造型裝飾品。
(二)特定酒品之空酒瓶:例如皇家禮炮21年蘇格蘭威士忌之空酒瓶。
(三)特定酒品之製酒機:例如紅標米酒製酒機。
(四)特定酒口味之食品:例如金門特級高粱酒香腸、陳年紹興酒蛋。
(五)非屬酒之酒醋:例如酒精含量未達菸酒管理法所定「酒」之標準之高粱酒醋。
(六)祭祀用啤酒塔:例如金牌台灣啤酒塔,因屬祭祀禮儀用品,與通常觀念可供飲用之「酒」不同。
(七)花籃禮(花+酒):例如百合花+OO香檳酒。
(八)網路拍賣特定酒品:例如個人於網路拍賣台灣生啤酒,目的若僅為供買方出價競標所拍賣之酒品者。
(九)網路販賣特定酒品:例如以購物車方式販賣台灣生啤酒,目的若僅為販賣酒品者。
(十)封閉性網站:例如OO公司內部網站,無法自外界網路或搜尋引擎連結進入,公司成員以外之人亦無法進入者。
(十一)廣告對象為特定人:例如僅對OO公司成員所為之特定酒類廣告。
(十二)餐飲目錄資訊:例如餐廳、飯店於網站同一頁面或不同頁面呈現之餐飲菜單目錄,OO酒+價格、OO酒+圖片+價格、OO酒+圖片+簡介說明+價格。
(十三)餐飲優惠消費資訊:例如於飯店舉辦謝師宴,即贈送OO酒12瓶。
(十四)消費優惠折價訊息:例如於飯店麒麟廳點用套餐,OO酒6折優待或折價300元。
(十五)OO活動優惠訊息:例如參加甲公司OO活動,即贈送A酒1瓶,或對申辦甲公司金龍卡之卡友贈送B酒1瓶,或對使用甲公司金龍卡之卡友提供購買C酒打7折或折價300元或買1送1之優惠。
(十六)兌獎、贈品活動資訊:例如信用卡卡友以紅利積點兌換商品(含酒品),或卡友來店禮為OO酒2瓶之資訊。
(十七)酒品兌換券或折價券:例如憑券可兌換OO酒,或享有購買OO酒 8折優待或折價100元之優惠。
(十八)網友間問題之回答、雙向交流或個人品酒心得分享。
(十九)個人部落格之文章。
(二十)旅遊消費資訊或當地特產資訊。
(二十一)探討特定酒品之釀造技術、口感、熱賣原因之文章。
(二十二)介紹特定酒品之交化、沿革之文章。
(二十三)探討特定酒品之市場行銷策略、市場佔有率之文章。
(二十四)參訪國外特定酒廠、環境、產品之心得分享。
(二十五)介紹特定酒品之產區、產地特性資訊之文章。
(二十六)消費新聞資訊報導:例如薄酒萊上市、OO紀念酒暢銷之新聞。
(二十七)美食或品酒活動資訊報導。
(二十八)消費資訊報導:經認屬消費資訊報導,且經查明無受託推廣、宣傳特定酒品情事,亦無以照片為主,為酒品個別介紹說明之情形者。
(二十九)教師論文或研究報告:例如教師自行發表或研究撰寫關於OO酒之論文或研究報告。
(三十)學生作業或研究報告:例如學生自行研究撰寫或依教師指定內容撰寫關於OO酒之作業或研究報告。
(三十一)酒商系列酒品之品牌標誌、統稱或簡稱:例如「台灣啤酒」、「台啤」得視為係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所產製之台灣啤酒、台灣生啤酒、金牌台灣啤酒、金牌台灣生啤酒等4種啤酒系列產品之品牌標誌、統稱或簡稱。
(三十二)酒商名稱、代表酒商之標誌(LOGO):例如「帝亞吉歐」公司、約翰走路小金人。
(三十三)料理食譜:例如紅面鴨+薑片+OO米酒=燒酒鴨。
(三十四)調酒酒譜:例如甲酒+乙酒+丙酒=丁酒。
(三十五)非屬聯合促銷:例如刊載購買CD唱片任 3張即可免費獲贈OO酒之促銷活動訊息,如由其訴求觀察附贈酒品之呈現比例與呈現內容,認銷售產品係屬CD唱片,而未構成聯合促銷者。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