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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榮民(眷)急難救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兵字第1030085371號 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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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金門縣政府為及時有效辦理榮民(眷)急難救助慰問,使其獲得應有照顧,以紓解生活困頓,表張政府關懷德意。
二、急難救助對象:
(一)設籍本縣之榮民(眷)。
(二)前款榮眷以榮民之父母、配偶及未成年或已成年但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子女為限。
三、急難救助範圍與核發標準:
(一)傷病救助:
1.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低收入戶榮民(眷),最高救助新台幣二萬元,一般榮民(眷),最高救助一萬元。
2.罹患重病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入困境者,低收入戶榮民(眷),最高救助新台幣一萬元,一般榮民(眷),最高救助五千元。
(二)喪葬救助:死亡無法殮葬者,低收入戶榮民(眷),最高救助三萬元,一般榮民(眷),最高救助一萬元。
(三)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地震及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適時予以救助。低收入戶榮民(眷),最高救助新台幣一萬元,一般榮民(眷),最高救助五千元。
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請。
四、申請本救助慰問金,應填具申請書後,如附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五、鄉(鎮)公所受理申請後,應訪視評估救助者及提初審意見後,函送本府審核。
六、申請案件若有隠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應撤銷並收回其救助慰問金。
七、辦理急難救助案件,以救急不救窮之原則,並適時適切,妥為照顧。
八、經已申請社福急難救助案件者,不得再予申請本救助案。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