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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4.11 10: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簽證案件抽查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城管字第1140104642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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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內政部103年4月8日台內營字第1030802671號令修正「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簽證項目係指「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建築師簽證表」所定,經建築師簽證之項目。

三、每年度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第一個星期二下午二時整(遇假日順延)由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社團法人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以下簡稱公會)代表,依下列原則公開辦理2個月內核准案件之抽件作業。
(一)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一件以上。
(二)五層以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每十件抽二件以上。
(三)六層以上至十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二件以上。
(四)十一層以上至十四層之建築物每十件抽八件以上。
(五)十五層以上築物全數抽查。
(六)變更設計僅變更尺寸、面積、高度等在10%範圍內,放樣位置微調或污水處理設施等內容者免予抽查。
抽件作業完成後,應作成抽件記錄,並通知公會及設計建築師列席說明。

四、抽查時間定於抽件後次二週星期四上午八時三十分起開始審查,並於當日審查完畢。

五、抽查作業採集中會審方式,由本府建管人員,以及具有二年實務、審查或教學經驗之建築師公會及專業技師公會代表組成抽查小組予以審查;公會代表建築師或專業技師代表對自己承辦或協檢之案件應予以迴避。

六、抽查作業依下列項目逐項抽查,查有不符規定者,每一抽查項目計點一次,逐項累計點數。每年度累積抽查不符規定點數累計達十五點以上者,該設計人當年度後續提送案件列為必抽案件;另累計達二十四點以上者,除移送本縣建築師懲戒委員會外,自下年度起一年內,該簽證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辦理簽證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等案件審查,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他人代理,且申請案件均需列入指定抽查。
(一)特定建築物臨接道路限制、公共設施退縮、計畫道路、現有巷道、建築線、基地內通路、私設通路。
(二)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留設。
(三)面積計算、建蔽率、容積率。
(四)建築物高度限制、學校建築物高度、高度比、冬至日日照陰影。
(五)建築物挑空設計、樓層淨高高度、天花板淨高、夾層、閣樓。
(六)通風、採光、防音。
(七)汙水處理設施。
(八)停車空間、防空避難設備、防水閘門。
(九)防火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門、耐燃級數、豎道遮煙。
(十)避難層及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走廊、避難通路。
(十一)樓梯、安全梯、特別(戶外)安全梯、步行距離、重複步行距離。
(十二)昇降機、緊急用昇降機。
(十三)緊急進口。
(十四)屋頂避難平台、避雷設備。
(十五)鄰幢間隔、防火間隔。
(十六)無障礙設施。
(十七)綠建築檢討。
(十八)依法應檢附之專業工程圖說,未依法交由專業技師負責簽證辦理。
(十九)專業工程圖說檢附不全、簽證不全。
(二十)雨水貯集滯洪設施。
(二十一)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
(二十二)其他經本府及公會合議後應予增加之抽查項目,經公告後施行之。
其他未經列出之項目,經審查人員認定不合格者,仍應依前項規定辦理。
本條第一項不符規定記點認定標準如下:
(一)應檢討而未檢討,而有不符建築法及相關法令之虞者。
(二)不符規定有違反公共安全、逃生避難及結構安全者。
(三)建築執照書圖有簽證不實者。
(四)經本府認定為重大缺失者,每項次加重記以三點。
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項目經抽查有違反建築師法或技師法規定者,應分別依建築師法或技師法有關規定移送懲戒。

七、審查結果應於會後十日內發文通知起造人及設計建築師。審查結果若有不符規定,經通知改正者,應於會後二十日內修正完成,並填具「建築執照抽查結果修正備查申請書」後,逕送本府辦理;經通知辦理變更設計者,應於會後三十日內辦理變更設計完成,或回覆變更設計辦理情形。逾期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者,除不得再次申報施工勘驗外,並另計年度點數二點;如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改正或變更設計者,本府得依法勒令停工;另情節重大者,本府得註銷該執照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八、抽查小組對於簽證內容有不同意見,抽查小組應彙整提請複核會議研討。

九、抽查後應召開「抽查基準檢討會議」,並將抽查常見缺失樣態,於會議結束後一週內函送公會,並於公會網站公告轉知所屬會員。

十、起造人、設計建築師收到本府抽查結果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改正期限內申請複核。本府應於十日內將複核結果通知起造人,必要時應召開複核會議,並視實際情形邀請起造人及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參加。起造人對複核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由本府於七日內報請上級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十一、複核會議小組置成員七人,以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為召集人,本府城鄉發展處副處長為副召集人,其餘組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社團法人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二)專業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三)本府城鄉發展處都市計畫科代表一人。
(四)本府城鄉發展處建築管理科代表一人。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