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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1.09 04: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0803950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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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本辦法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本辦法所稱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指設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符合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並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第 3
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於每年三月底前應檢附下列書件向本縣提出暫緩入學申請:
一、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金門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學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暫緩入學輔導計畫),並應確實記錄有暫緩入學之需求及教育計畫或醫療計畫(如附表二)。
三、未經鑑輔會鑑定者,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或發展遲緩兒童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發展遲緩證明文件影本。
四、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第 4
暫緩入學之核定應審酌以下情形:
一、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轉銜服務內容中有載明暫緩入學需求紀錄者。
二、暫緩入學輔導計畫須填寫完整,並有適當之教育場所。
三、經評估,入學後可減少特教服務需求。
第 5
鑑輔會審查暫緩入學申請案時,應通知該身心障礙適齡國民之法定代理人出席,並得邀請教師、學者或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第 6
依本辦法核定暫緩入學者,最長以一年為限,並由本府函知申請人、原學區所屬學校及鄉(鎮)強迫入學委員會。
第 7
本府核定暫緩入學者,原學區所屬學校應予列冊管理,並於核定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主動追蹤輔導其依新生入學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第 8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