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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食品暨農產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50034398號 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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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防範食品暨農產品安全事件之發生,執行重大食品暨農產品安全稽查及取締業務,結合各局處,並輔導獎勵業者提升其品質及衛生,以發揮整體功能,特設置食品暨農產品安全聯合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檢討當前食品及農產品安全現況,策劃並推動保障食品、農產品安全之政策,建立從農場到餐桌的鍊式食安管理模式。
 (二)協調與督導各食品、農產品安全相關部門之運作。
 (三)關於上級對食品、農產品安全之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四)關於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與督考事宜 。
 (五)核定小組未來工作之指導方針。
 (六)審議本縣食品業者品質及衛生評等工作。

三、本會報下設食品業者衛生暨品質提升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縣食品業者衛生暨品質提升輔導及獎勵。
(二)督辦本縣食品業者衛生暨品質評等獎勵工作。

四、本會報下設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稽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查核、抽驗及資料之蒐集、違法物品處理、檢舉案件之處理。
(二)違法物品改正或銷毀。
(三)食品及農產品之抽檢及衛生檢查依權責分工。
(四)食品製造及販賣業者登記資料之蒐集、查核。
(五)查緝時警力支援,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
(六)食品相關消保業務宣導查核,受理民眾消費爭議。
(七)上級機關交辦及其他有關聯合查緝事項。

五、本會報置召集人1人,由縣長擔任,副召集人1人,由秘書長擔任;設推動小組召集人1人,由參議擔任。設執行秘書1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
  會報參與單位為衛生局、建設處、環境保護局、警察局、行政處、觀光處、消保官室、教育處、政風處等。
    推動小組為任務編組,由參議擔任召集人,參與單位為衛生局、建設處、觀光處、環保局、政風處、消保官室。
    稽查小組為任務編組,由本會報參與單位派員擔任,由秘書單位造冊並隨時更新。
六、會報每季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行主席職務,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推動小組於年初召開推動小組會議,制訂該年度工作計畫,訂立年度目標,年末會報時,總結彙報該年度成果。必要時得臨時召開小組會議。
稽查小組每季定期執行聯合稽查取締工作,必要時,會報參與單位得隨時聯繫相關單位,臨時舉行。
    前條會報之召開及前項推動小組及稽查小組之輔導查緝工作,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八、本會報及稽查小組成員應執行之任務,依各參加機關(單位)業務職掌分工如附件一。

九、本會報及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參加之民間食品安全機構或其他非政府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十、本會報及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報設置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