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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民航機緊急後送氧氣瓶及載送氧氣瓶機票補助費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4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30023990號 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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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基於「生命無價、人命關天」的理念,補助本縣民眾緊急後送搭乘民航機所需氧氣瓶及載送氧氣瓶機票補助之費用,以減輕民眾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縣衛生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縣民眾且經轄區醫療機構處置診斷後,需搭乘民航機緊急後送轉診到臺灣本島醫院進一步處置之急重症病人。

四、前點所稱醫療機構係指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海軍陸戰隊烏坵守備大隊醫務 所。

五、依國內線航空公司運務手冊明訂每架機型限搭載一名使用氧氣瓶旅客,而一瓶氧氣瓶之價格為美金200元乘以當時匯率計算之。

六、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

(一)醫療機構醫師開具診斷證明書,航空公司開具之氧氣瓶費用收據正本及氧氣瓶位置機票(登機証)。

(二)當事人存簿封面影本。

(三)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申請人應於就診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至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七、偽造或冒用他人搭乘證明申請補助,經查證屬實,除應繳回溢領補助款,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