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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零三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津貼發給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0241510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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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就讀國內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

勤勉向學,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並鼓勵其他縣(市)學生來金就讀,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本府學生一百零三年度學生就學津貼

  就讀金門地區大專校院(含分校、分部)、金門高級中學及金門高級農工職

業學校之在學學生。

  學生本人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就讀於本縣國小、國中或高

     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現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

  已領有軍公教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子女教育補助及其他享有公費或免學費待遇  者,不得申請。但特教班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人、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  家庭、原住民之子女及教育部認定之弱勢學生,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學生不含研究所、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及個人年所得在新臺幣二十六萬元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第三條  申請就學津貼金額規定如下:

  國內高中(職)學生每年每名新臺幣六千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核撥新臺幣三千元)。

  國內大專院校學生每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核撥新臺幣五千元)。

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學生發放,後二年比照大專院校學生發放。

第四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學生,其就學津貼由各學校於每學期註冊後依據本辦法

之規定初審後符合規定者,第一學期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於每年四

月三十日前由學校造具印領清冊、領據,送本府核撥。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本府申請,經本府申請審定後

符合規定者,由本府核撥:

    申請書。

    申請前十日之戶籍謄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再次申請者攜帶戶口名簿影

      本,如無戶口名簿則檢附戶籍謄本)。

    就讀本縣滿六年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滿六年之就學證明(初次申請須檢附)

    當學期之註冊繳費單影本(須有學雜費明細及繳費證明,於影本上簽名或

      蓋章)。

    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再次申請者如帳戶相同無須檢

      )

    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之前一年度年所得證明。(

      一年度檢附一次即可)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學生,須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特教班學生:就讀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人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撫卹令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一年度檢附一次即可)

    原住民子女:父母之一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資料。

於申請期限內未申請者, 得於申請期限後兩週內,檢具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

因證明文件,補行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