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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零三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26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300225480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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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一百零三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照顧學生政策,擴大學習領域,減輕學生交通費負擔,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本府學生一百零三年度學生交通圖書券(以下簡稱交通圖書券)

  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之在學學生或就讀本縣許可設立幼兒園之幼兒。

  就讀金門地區大專校院(含分校、分部)、金門高級中學及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之在學學生。

  學生本人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就讀於本縣國小、國中或高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現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

  年齡達幼兒園學齡,在本縣許可設立幼兒園就讀之幼兒

 前項所稱學生不含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及其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終生補助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退休(職)人員支(兼)領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人員及符合個人年所得新臺幣二十六萬元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第三條  交通圖書券補助額度為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四千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核撥新臺幣二千元。

第四條  交通圖書補貼以發給交通圖書券方式為之。

        受補貼對象於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往返或於本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時,得持交通圖書券折抵票價或圖書文具價款。

        前項交通圖書券使用方式,本府得另行規定以其他方式替代。

第五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學生、幼兒,其交通圖書券由各學校、幼兒園於每學期註冊後即依據本辦法之規定初審後,造具印領清冊、領據,報本府核撥。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本府申請:

  申請書。

  申請前十日內之戶籍謄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再次申請者攜帶戶口名簿影本,如無戶口名簿則檢附戶籍謄本)。

  就讀本縣滿六年之畢業證書影本或滿六年之就學證明(初次申請須檢附)

  當學期之學生證影本(蓋有當學期之註冊章,如無註冊章則檢附在學證明)或註冊繳費單影本(須有學雜費明細及繳費證明,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

  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之前一年度年所得證明(同一年度檢附一次即可)。

    前項在幼兒園就讀之幼兒,由學生家長自行提出申請。

前二項申請人經本府審核符合申領資格者,由本府發給當學期之交通圖書券。

於申請期限內未申請者, 得於申請期限後兩週內,檢具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證明文件,補行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條   交通圖書券僅限受補貼對象本人搭乘本縣對外交通運輸工具或於本縣特約商店購置圖書文具使用。如因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辨識,不得申請補發;亦不得轉讓、兌換現金及找零。並應於限定期限內使用,逾期不得使用。使用時並應主動出示身分證件,以利核對。

使用交通圖書券購票或購置文具用品,如因故須現場退票、退貨時,交通圖書券退還購票、購貨者。

第七條  本府為處理票價補貼及圖書文具購置之作業,得與交通運輸公司及本縣圖書文具商訂定契約或另定作業規定。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