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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2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工程採購流廢標案件專案輔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總字第第1080073781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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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府為加速各類工程採購順利決標,避免停滯執行政府預算,影響經濟景氣,特訂本工程採購流廢標案件專案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設置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輔導協助本府所屬各非工程專責機關(單位、機構、學校、轄屬各鄉鎮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就工程採購流廢標原因中涉及工程專業技術事項提供策進作為。

  (二)管控彙報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流廢標達三次以上之標案,並瞭解其原因,必要時協助找出對策,有效降低流廢標件數。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參議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工務處、政風處、主計處、行政處、建設處各一人兼任。必要時並得邀請外部專家參與。

 

前項指派委員層級應為副處長以上職務之適當人員,並隨其本職進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行政處人員任,綜理本小組事務之一切幕僚作業(含工程採購流廢標案件查詢、管控、追蹤、通報相關作業),及辦理行政協調及必要之文書作業。

 

五、本小組遇有任務需要,應即時召開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各機關亦應組成工程流廢標專案小組,以先期辦理工程流廢標之檢討、審查事宜。

 

七、各機關自行辦理或委託金門縣採購招標所辦理招標之工程案件,遇有流廢標二次以上者,應於十日內自行召開會議,檢討流廢標原因,研擬改善措施、重行招標。

八、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流廢標達四次以上之案件,其原因涉及工程專業技術事項,流廢標原因涉及面向複雜,必要時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圖說以書面提報本小組召開專案輔導小組會議。

                                                     

九、本小組召開輔導會議時,各該機關應出席報告先期審查、檢討情形,以便協助發掘真正原因、研擬改善對策,重行招標。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得編列年度預算或就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