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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0:2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建管字第1020066413號 函
法規體系: 建設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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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規範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規範所稱申請人為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三、本規範所稱審查機構,指依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經內政部指定並報請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備之專業技術團體。
四、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應查核消防安全設備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是否變更、妨礙或破壞。
(一)消防安全設備有變更、妨礙或破壞者,申請人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規定,向金門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取得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合格之文件。
(二)消防安全設備未變更、妨礙或破壞者,申請人應出具由消防設備師或具有消防安全設備暫行設計監造人員資格之開業建築師簽證未變更、妨礙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之證明文件,並將簽證結果副知消防局。
五、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之結果,應由審查人員簽名;審查合格者,應由審查機構轉知本府核發許可文件或合格證明。
六、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應指派具有本辦法規定資格之審查人員為之,且應遵守迴避原則。審查人員之詳細資料每年應造冊報請本府備查,異動時亦同。
七、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除應依本辦法及本規範相關規定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非因法令之規定,不得拒絕受理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案件之申請。
(二)不得有不正當及廢弛其業務之行為。
(三)受理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之合格案件,其相關文件及圖說資料應保存十年。
八、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發現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函送本府處理:
 (一)受理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案件,有法令或業務上執行疑義者。
(二)非由本辦法第九條所訂定之專業技術人員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者。
(三)室內裝修從業者將其登記證提供他人從事室內裝修業務者。
(四)專業技術人員將其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者。
(五)其他違反室內裝修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九、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除本辦法規定應審核之項目外,並應審查下列項目:
(一)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之有效期限,以該文件自地政單位核發日起算至送審查機構第一次掛號日止,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營造業從事室內裝修施工者,應檢附營造業登記證影本、承攬工程手冊影本及所屬專任工程人員雙方從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三)土木包工業聘有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者,其受聘人員為專任人員之證明文件。
(四)室內裝修業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者,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室內裝修業登記證與所屬專業設計或施工技術人員之登記證影本及雙方從屬關係之證明文件。
(五)室內裝修申請範圍內之既有裝修材料缺乏適當證明文件者,得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於圖說上標明位置、面積、材質及耐燃級數並署名負責後併審。
十、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應設複查小組綜理複查相關事務,其任務如下:
 (一) 就所受理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案件,每年複查一次,複查件數不得少於該當年內總申請案之十分之一,複查結果應報本府處理。
 (二) 處理有關業務疏失、行為不當之所屬審查人員。
 (三) 配合本府抽查作業。
 (四) 其他本府交辦有關室內裝修審查業務事項。
十一、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經本府核發合格證明之案件,本府得適時辦理抽查,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抽查作業,由本府會同審查機構複查小組共同辦理。
   (二) 抽查結果,經確認審查人員有業務執行疏失且情節嚴重者,審查機構應予督導且不得再指派該審查人員執行審核及查驗業務。
十二、審查機構、審查人員及室內裝修從業者如因故意或過失致室內裝修申請案件之准駁處分失當、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肇致申請人蒙受損失時,應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十三、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作業,得於審查期間以審查機構名義通知補正,其審核查驗時間期限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本辦法第二十七條對建築物室內裝修申請審核圖說,其不合規定項目,審查機構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完畢並再送請復審,逾期駁回。
   (二) 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申請人領得室內裝修許可文件後,應於規定期限內施工完竣並申請竣工查驗,因故未能如期完工者,得經本府同意展延,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規定得展期之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期效力。
   (三) 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申請人申請竣工查驗,經審查機構審查不合格者,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改正完畢並再送請複查,逾期轉知本府處理。
十四、除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外,申請人申請室內裝修審查時,應依「室內裝修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收費標準表」,向審查機構繳交費用。
十五、本規範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