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資格聘任。
第
3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
二、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之開發、培訓、考核。
三、縣民之家庭教育諮詢及輔導。
四、有關家庭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其他有關家庭教育推展。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員及助理員。
第
5 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分別協助辦理諮詢輔導及活動推廣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依志願服務法施與相關訓練課程,並經實習期滿考核通過後發給聘書。其特殊訓練課程由本中心核定。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中心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10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