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為提倡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優質生活,改變民眾即用即棄之消費型態,減少一次用免洗餐具之使用,以達到廢棄物源頭減量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執行機關。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及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立於本縣之餐飲業者且實際從事餐飲業務或承攬經營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餐飲業務者,但同一地點、經營性質相同且為同一負責人者僅補助一次為限。
(二)政府機關核發之商業、營業或公司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之登記者。
(三)民國99年至101年間未申請是項補助者。
四、申請補助期限應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前提送申請文件至環保局審核(以收件戳章日期為準) ,補助預算經費用罄或未依限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於補助期間購買非一次性用餐具並以新品為限。
(二)同一餐飲業者於補助期間,最多補助一次。
(三)每一補助案最高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購買之餐具的二分之一為限,且每一補助案不得逾新臺幣五千元。
六、申請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局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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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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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證明文件或營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資料替代或財政部營業(稅籍)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資料替代;除承攬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餐飲業務者外,登記地址需與實際營業地址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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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申報書或營業稅繳款書)或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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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餐飲業務之相關文件。(非承攬業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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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或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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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非一次用餐具發票影本或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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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或負責人存摺帳號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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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購置非一次用餐具照片。
前項檢附之資料,應註明申請補助之名稱,環保局必要時得要求提供正本查核。
七、申請補助順序依環保局收文字號辦理,如補助經費用罄或補助期限屆滿得停止補助。
八、申請補助文件如有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於接獲通知後十日內完成補正。如未於期限內完成補正者,駁回其補助申請。
九、查核事項
(一)受補助者自補助完成日起一年內不得將補助品丟棄或變賣。如經查獲者,原補助款應予追繳,環保局將不定期查核使用之情形。
(二)受補助者自補助完成日起一年內,供應顧客在店內用餐或飲料時,不使用杯、碗、盤、碟、餐盒等任何材質之免洗餐具,且供應顧客外帶時不提供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違反者須將補助款全數返還環保局。環保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免洗餐具使用情形,必要時,接受補助對象並應配合舉辦示範觀摩活動,不得拒絕。
十、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如有不實、造假情事,環保局得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並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