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縣就讀國內高中(職)及大專院校學生勤勉向學,減輕學生家長經濟負擔,並鼓勵其他縣(市)學生來金就讀,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本府學生一百零二年度學生就學津貼:
一 就讀金門地區大專校院(含分校、分部)、金門高級中學 及金門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之在學學生。
二 學生本人設籍本縣十年以上現仍設籍本縣,且曾就讀於本 縣國小、國中或高 中(職)合計滿六年以上,現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學學生。
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單位之教育補助及其他享有公費或免學費待遇者,不得申請。但特教班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人、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特殊境遇家庭及原住民之子女,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稱學生不含研究所、各類在職專班、假日班、社區大學、空中大學、教育推廣學分班、各級補校、學士後各學系、重讀或延畢學生、帶職帶薪人員及個人年所得在新臺幣二十六萬元以上之進修部(夜間部)學生。
第 3 條
申請就學津貼金額規定如下:
一 國內高中(職)學生每年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核撥新臺幣二千五百)。
二 國內大專院校學生每年每名新臺幣一萬元(分上、下學期核撥,每次核撥新臺幣五千元)。
五年制專科學校學生前三年比照高中(職)學生發放,後二年比照大專院校學生發放。
第 4 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學生,其就學津貼由各學校於每學期註冊後依據本辦法之規 定初審後符合規定者,第一學期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由學校造具印領清冊、領據,送本府核撥。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學生應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本府申請,經本府申請審定後符合規定者,由本府核撥:
一 申請書。
二 戶籍謄本(初次申請者須檢附戶籍謄本。再次申請者攜帶戶口名簿供核對,如無戶口名簿則檢附戶籍謄本)。
三 當學期之註冊繳費單影本(於影本上簽名或蓋章)。
四 學生本人存摺封面影本。
五 進修部(夜間部)學生另檢附主管稽徵機關提供之前一年度年所得證明。
符合第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學生,須另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 特教班學生:就讀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三 因公死亡辦理撫卹中之軍人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撫卹令。
四 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之榮民之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五 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 原住民子女:父母之一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資料。
於申請期限內未申請者, 得於申請期限後兩週內,檢具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證明文件,補行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 5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