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明確中央部會蒞臨本縣視察作業程序,提升中央部會蒞金視察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
辦理中央部會首長、副首長蒞金視察或視察業務與本府重大施政相關者,應依本要點辦理。
三、中央部會蒞金接待單位分派原則如次:
(一)視察業務屬單一處、局業管權責者:由該業管處、局擔任。
(二)視察業務屬二個以上處、局業管權責者:由視察業務佔處、局業管權責比重較多之處、局擔任。
(三)視察業務屬縣政綜合發展業務者:由本府行政處擔任。
四、接待作業程序:
(一)接待單位應彙整部會蒞金行程、簡報及提案,簽請縣長核示;並以事先會辦或簽會方式,由本府行政處列管及檢核是否有其他需中央部會協助事項。
(二)中央部會蒞金行程由接待單位統籌辦理。
五、列管作業
中央部會返臺後,由接待單位彙整提案決議內容及其他指裁示事項,經簽奉核可後,移由本府行政處列管並定期(每季)檢討執行情形。
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