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加強輔導身心障礙學生,並提供巡迴輔導教師合理之交通補助費用。
(二)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提昇特殊教育教學品質。
三、補助項目及對象:
(一)各教育階段各類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輔導經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安置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適用本要點之輔導教師類別:
1.視障巡迴輔導班教師。
2.聽(語)障巡迴輔導班教師。
3.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教師。
4.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教師。
5.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教師。
四、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金門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依據各校於每學期初彙報之巡迴教師課表作為審查標準。
(二)每年6月中旬及12月中旬前請檢附金門縣巡迴輔導教師到校服務紀錄表、學期課表、交通費報告表【代領據】送本中心申請上半年度及下半年度巡迴教師交通補助費用。
(三)凡逾期不得再補提出申請。
五、支領計算標準:
(一)依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公車票價分段標準-每段平均里程8.2
公里為基準分段,每段補助15元,分段標準如下:
1.同鄉鎮內巡迴以1段計(金城鎮 金寧鄉、金湖鎮 金沙鎮
屬同鄉鎮內巡迴範圍)。
2.跨鄉鎮巡迴以2段計。(金城鎮 金沙鎮、金城鎮 金湖鎮以瓊
林為分段點,未超過者以1段計算)
(二)由金門本島至烈嶼地區巡迴者,除計算出發鄉鎮至金城鎮之段數外,另加船票補貼每趟60元。
六、接受公務車接送或搭乘免費公車(船)者及教師以電話輔導個案以及於所屬校內進行輔導工作者,不得列入申請交通費補助。
七、本中心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追繳補助金額外,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