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公共工程之圍籬設置具有一致性,並達到綠美化效果,以提升縣民生活環境品質,爰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與各鄉鎮公所(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辦理之公共工程,其施工圍籬設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原則辦理。
三、機關於辦理公共工程時應依據「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等規定設置施工圍籬,本府為使其設置具有一致性,依據本辦法規定之圍籬種類,定訂其參考樣式如下:
(一)全阻隔式圍籬:營建工程屬第1級營建工程者,圍籬高度不得低於2.4公尺,屬第2級營建工程者,圍籬高度不得低於1.8公尺。其樣式參考附件1設置。
(二)半阻隔式圍籬:營建工程於道路轉角或轉彎處10公尺以內者,圍籬離地高度80公分以上使用網狀鏤空材料。其樣式參考附件2設置。
(三)簡易圍籬:營建工程臨接道路寬度8公尺以下或其施工工期未滿3個月之道路、隧道、管線或橋樑工程,設置連接之簡易圍籬,如下半部密閉式之拒馬或紐澤西護欄等實體隔離設施。
機關於辦理公有建築工程時,其施工圍籬並依據「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等規定設置。
機關於辦理公共工程時,其步道或鋪面等工項已先行施工完成者,機關得依據實際需求與安全考量,按契約規定先行開放使用,其施工圍籬則配合退讓至工程基地適當位置,並依第1項規定設置。
機關於圍籬設置時,可發揮創意將政令宣導或工程意象圖等,利用彩繪、帆布或貼紙等方式(如附件3),並配合周邊環境進行美化,讓圍籬兼具政令宣導與親鄰友善之效果。
四、為減少公共工程施工過程對景觀及環境之衝擊,藉由圍籬適度搭配植生方式,形成綠籬達到綠美化目的,其執行參考之原則如下:
(一)利用盆栽、壁盆或爬藤植物栽種之方式,將植栽設置於圍籬旁或附掛於圍籬上,以營造綠美化空間(如附件4)。
(二)工程性質特殊或位處地形崎嶇、地幅狹窄等因素,致無法設置綠籬者,得免設置。
五、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圍籬綠美化時,應依據工程性質明定圍籬材質,並依第三、四點規劃設計及審核,以確保圍籬設置及綠美化內容之適當性。
圍籬設置、彩繪及綠化與維護管理等費用,機關應於規劃設計時納入預算編列。
六、機關應督促監造單位責成廠商建立圍籬設置及綠美化維護管理機制,並於工地現場督導時,將圍籬設置及綠美化列為督導重點,發現圍籬、帆布、貼紙等有破損或汙染,或植栽有枯萎等情形者,應限期要求廠商改善,並依契約規定辦理。
七、為落實機關重視圍籬設置及綠美化工作,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於施工查核時,將就圍籬綠美化列為查核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