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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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淘汰種豬運往臺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建漁字第11200697081號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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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一、目的: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養豬業者因地區無設置淘汰種豬屠宰線及加工使用之需求,現有焚化設備及掩埋場無法負荷每年大量的淘汰種豬,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避免造成環境污染及豬隻棄養情形,補助金門縣養豬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辦理淘汰種豬運往臺灣屠宰或於縣內屠宰場處理作業。
二、補助標準:
(一)活豬運往臺灣補助:依實際銷臺作業所需相關運雜、相關人員差旅費用,協會補助以不超逾所需費用二分之一,每頭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一仟元整。
(二)屠宰、分切、冷凍後運往臺灣補助:實際銷往臺灣所需相關作業費用,補助協會每頭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整,於本縣屠宰場屠宰所需水電費用另由本府全額補助協會。另豬隻於運送中或進場屠宰前死亡,進出場處理費用由本府補助協會每頭新臺幣一千二百元整。
(三)協會為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符合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第三點第四項第二款,不受每年度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上限之規定。
三、申請程序及條件:
(一)豬場於過去三個月內偶蹄類動物無罹患、疑患或可能感染口蹄疫及其他甲類動物傳染病,並落實口蹄疫疫苗注射、定期消毒、門禁管制等自衛防疫措施且確實登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紀錄簿,經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以下簡稱防疫所)審查無誤。
(二)淘汰種豬運往臺灣統一由協會進行調查統計,並依防疫所人員規劃方式逐頭釘掛耳標列冊控管,逐頭採集血清送檢其口蹄疫非結構性蛋白為陰性,中和抗體十六倍以上且無口蹄疫臨床症狀,且確認無藥物殘留後,始可辦理。
(三)申請程序需提前於運往臺灣日前二星期向防疫所申請並副知本府,並函報本府預估費用備查。
四、給付及核銷方式:由協會統一辦理淘汰種豬運往臺灣業務,並於運送作業結束一個月內檢據及相關屠宰作業銷臺證明文件向本府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五、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辦理。
六、考核:協會辦理淘汰種豬運往臺灣申請及經費核銷時應確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於期限內完成,並作為未來經費補助款之參據。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