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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7: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0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00073357號 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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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金門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人員一人。
(二)國中小校長二人。
(三)地方教師會代表四人。
(四)學生家長會代表四人。
(五)學者專家一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督學或課長擔任。
    編班推動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推動國中小常態編班。
(二)接受國中小有關常態編班之各項問題諮詢。
(三)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
(四)其他有關推動國中小常態編班事項。
三、 編班推動委員會應於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之。
四、編班推動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應由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如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五、 編班推動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核實支給出席費、交通費、差旅費。
六、 編班推動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如有需要,得就相關業務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席說明。
七、 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