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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4: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有報廢動產變賣處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財產字第1010066859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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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處理縣有報廢動產變賣程序及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健全報廢後動產之管理與增裕財政收入,辦理拍賣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作業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暨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府為主管機關,財政局(處)為主管單位,臺北市動產質借處為執行機關。

三、本府為變賣報廢動產,運用臺北市動產質借處設置之拍賣網站公開拍賣物件。

四、經奉核定報廢(含未登帳列管)之動產依「事務管理手冊」規定變賣處理者,一律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另未達使用年限之動產,因計畫用途變更或無其他利用方式者應先填寫「報廢申請單」(如附件)完成報廢程序,再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處理。

五、拍賣物品底價之訂定由管理機關遴選財產管理業務相關人員三至五名組成,負責訂定報廢財產標售底價。

六、各管理機關處理報廢動產前,應先上網完成註冊資料。

七、經奉核定報廢之動產,先將財產依下列情形分類:

(一)財產已毀損致失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濟,已無殘值,宜整批處理者。

(二)財產未毀損但已失原有效能,仍有殘值,宜個別處理者。

(三)財產已無效能或有部分效能,但物品具有特殊紀念或收藏保存價值,宜個別定價者。

(四)其他不能依前三款分類者。

八、依前點分類之財產,由管理機關分別將財產資料及實物照片上網建立拍賣物件檔案資料,除編標號列管外,並應附註物件說明、付款及交貨方式、或其他條件條款。

九、報廢財產標售底價依下列原則訂定:

(一)底價不得低於新臺幣十六元。

(二)底價上限以不超過依下列殘值折數計算後之一.五倍為原則,超過者應說明原因報府同意辦理。

1、已達耐用年限

(1)已失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限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二折起價。

(2)已失大部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限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一折起價。

(3)已無效能,如無財產殘值,仍不得低於底價。

2、未達耐用年限

(1)已失部分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限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三折起價。

(2)已失大部原有效能,可修復使用但不經濟,依財產使用年限計算殘值,以不低於二折起價。

(3)已無效能,如無財產殘值,仍不得低於底價。

(三)財產有特殊情況或具有保存紀念價值須個別訂價者,依個別情況另以備註說明之。

十、財產物品依客觀認定具有危險性質或依法令規定禁止變賣者,不得拍賣。

十一、每一動產拍賣期間屆滿如無人出價,管理機關得檢討重新訂定底價或以原底價九成續拍;重訂底價或降價後仍無人出價,得以第二拍底價九成續拍。

財產經降價續拍或以底價下限出拍均無人出價者,管理機關得將物品登出,簽奉核准後以廢棄物自行處理,如有處理收入,應依法繳庫。

決標應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得標人於受通知後十日內未繳款者,管理機關得以棄標論,物品再依拍賣程序處理。

十二、報廢動產屬汽機車者,管理機關應於得標人匯付款項後,派員會同得標人至監理機關辦理牌照及行車執照過戶事宜。管理機關並得另行與得標人簽訂責任歸屬切結書。

十三、拍賣案經結案者,原財產保管人應將「報廢申請單」連同註明標案號之「底價訂定表」送交財產管理單位作帳務處理。

十四、拍賣案經繳款入帳之次日起,得標人逾十日未領取拍賣物者,經電子郵件通知及系統網站公告十日後,(執行機關)得逕行解除買賣契約,並辦理退還款項事宜;其退款手續及費用由執行機關訂之。。

十五、依本要點辦理網拍所得價款,由(執行機關)依每件交易淨額計收10%代辦處理手續費為原則,剩餘款項解繳市庫或指定之專屬帳戶。(執行機關)應定期製作入帳明細資料函知管理機關核對入帳,並將電子檔送交財政局或有關機關。

前項結算期間以每二個月結束後十五日為原則。

十六、縣有動產有遺失或毀損時,以賠償等同或同級以上財產為原則,如無財產可抵賠時,賠償金額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未達耐用年限:

賠償金額=原價-已折舊數

已折舊數=原價× 已使用年數÷(法定耐用年限+1)

已使用年限計算至月,不滿一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已達耐用年限:

賠償金額=原價÷(已使用年數+1)

未達耐用年限財產,應依審計法令有關規定檢具證件報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查。

十七、拍賣機制另以使用規範方式約定。

十八、管理機關於財產未脫標前應妥善保管,於脫標後負交貨責任。

管理機關有無法託運之原因,應於其他條款先行約定。

十九、本拍賣價款繳入本府指定之專屬專戶。

二十、財產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管理機關處理變賣情形,以為財產管理獎懲依據。

二十一、為鼓勵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本網站拍賣作業,適時予以獎勵,以促進資源再利用,並增益縣庫收入,其獎勵依下列方式分配:

(一)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本網站上架拍賣,其成交件數、入帳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以其入帳金額5%核給等值之獎品:

1.入帳金額超過2萬元至6萬元者。

2.成交超過40件且入帳金額達1萬元以上者。

(二)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本網站上架拍賣,其成交件數、入帳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以其入帳金額之全額5.5%核給等值之獎品:

1.入帳金額超過6萬元至10萬元者。

2.超過80件且入帳金額達3萬元以上者。

(三)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本網站上架拍賣,其成交件數、入帳金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以其入帳金額之全額6%核給等值之獎品:

1.入帳金額超過10萬元者。

2.超過120件且入帳金額達5萬元者。

二十二、核算期間:第一期:上年度12月1日起,迄本年度5月31日止;第二期本年度6月1日起至11月30日止)。

二十三、核算基準:

(一)獎勵金額為核算期間已完成交貨結案之案件,採「入帳金額」(即成交金額扣除劃撥手續費)為計算金額。

(二)登錄上網拍賣案件金額未達100元者,其件數及金額不納入核算。

(三)本要點計算單位至百元,以無條件進位方式計算

二十四、所需經費於執行機關廣告費用及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二十五、依本要點獎勵核發金額,每一機關最高限額為新台幣2萬元整。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