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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文化局典藏美術品及地方文物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社教字第0920029638號 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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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金門縣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期有效管制典藏室,保障藏品安全,特訂定典藏美術品及地方文物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依據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印行之「文化中心工作手冊」及博物館的營運與管理。

參、蒐集範圍

一、美術品:包括國畫、書法、水彩、油畫、攝影、版畫、素描、雕塑、美術設計等。

二、地方文物:包括服飾刺繡、傢俱擺設、農漁具、生活器具、陶器、民俗文物及其他文物等。

肆、蒐集方式

    一、本局現有列管之動產文物(含珍貴動產及一般物品均屬之)。

二、收購:視館藏需要,逐年編列預算作有計畫之收購。

三、捐贈:採無條件受理方式。除填寫臨時捐贈收據乙份外,隨即登錄於民眾捐贈美術品(文物)清冊上,俟一定數量後,即召開評鑑委員會審議,審核通過列為永久典藏者,再填寫二聯一式正式捐贈收據,一聯交由捐贈者持有;捐贈後之所有權歸屬本局,本局得逕為必要之管理及處分。
另凡經本局年度預算補助展覽之案件,受補助展覽之作品得經本局協商,捐贈乙件供典藏,並執給捐贈收據。

四、複製:私人持有,不忍割愛者,或取得有困難者,得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並出具同恴書由本局視需求仿製、複製之。

伍、評鑑

一、設置本局典藏美術品、文物評鑑委員會及評鑑要點,視需要不定期召開評鑑委員會議,凡美術品及文物經審核通過者,列入永久典藏。

二、聘任之評鑑委員需為學者專家或藝文社團負責人、相關業務單位正式編製內且具經辦經驗之人員等。

陸、典藏

經列為永久典藏者,均須加以登錄、分類編目,並依文物型制,註寫於固定具隱避處,俾利研究、展覽及管理,作業流程:

一、攝影:拍照存檔。

二、編定總號:採三段式,即美術品(或文物)接收年份為第一段,本年的個案號為第二段,最後為個案內的文物號。

三、編定分類號:採二段式,即分類代號為第一段,該類典藏品個案號為第二段。

四、登錄:凡經評鑑列為永久典藏者,均需登錄於總冊、分類清冊及資類卡上,俾便於管理及基本資料保存建檔。

五、典藏品入庫前需清潔、消毒等步驟,典藏室並應定期進行消毒殺菌工作,以防蟲害。

柒、管理及維護

一、每件典藏品應有其固定儲放位置,編定庫號入卡,俾憑卡提取文物。

二、典藏室應設空調設備,並預防空氣污染及灰塵之影響,以維持美術品、文物儲藏條件。溫度應控制於攝氏十六度至二十四度間,濕度應控制於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間,並紀錄之,以掌控典藏環境。此外,應完全隔絕或過濾日光,以免紫外線照射造成典藏品退色或損害。

三、為展覽、編目、研究、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得申請典藏品提借,提借注意事項如下:

(一)提借單位須以正式公文先行洽商,經同意後再填寫提借申請表,經核准後辦妥保險始得提件。

(二)提借單位除本局各課外,以國內公立及立案之文化社教單位機構為限;提借之藝術品僅用於展示、研究及教育,若違反著作權法,後果需自行負責。

(三)提借之藝術品於指定場所當面點交,提借單位應負責借期內之安全維護,歸還時原件運回由本局點交還藏。

(四)藏品之包裝運輸持拿等注意事項,提借單位應無異議接受並配合執行。

(五)提借藏品如需延期,應先徵得同意後再次申請。

(六)提借單位歸還藏品時須經承辦人點交無誤後填「歸還報告單」完成手續。

(七)提借藏品於歸還時,如有破壞污損遺失等情事,除前述歸還報告單外尚需填寫「損失處理報告表」,並負賠償責任。

(八)上項藏品之賠償,應以作品時價為計價基礎,其基準得請顧問認定之,提借單位不得異議。

(九)提借藏品所研究之結論應無異議提供本中心收存建檔。

四、教育推廣:

(一)典藏品得視需要編「典藏品目錄或專輯」。

(二)典藏品有獨特價值或紀念性值者,得經核准後製作複製品贈送行銷或借出巡展等推廣用。複製品上應在適當位置標記某單位複製之記號、件號及日期;複製品展示時在說明卡應標示清礎。

(三)凡典藏之藝術品(或文物)無論由價購或受贈、轉移交換等方式獲得,均應在接收立約,由接收單位獲得該物之複製權,複製權之範圍包括對該物之仿製、印刷或照片出版等處分權。

(四)典藏品之拍照、複印、複製等,均應經核准並由承辦負責人會同辦理。底片拍攝完,須交由承辦負責人登記拍攝日期及張數,並留存本局由承辦人負責加以保管。

五、凡欲入典藏室者,需向承辦人提出申請,獲許後方得由其陪同進入,並填具出入管制表。

六、承辦人應會同行政課及相關人員每年盤點一次,並填寫文物、美術品盤點紀錄,若有減損,須填寫文物、美術品損減報告表,呈報局長,決定為註銷、維護或其他之適當措施,如遇損減註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七、凡經列為永久典藏者,均應依本縣縣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財產登記;另受贈機關取得財產後應即詳細評估價值,完成建卡管理,辦妥財產移出(入)登記。

捌、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之。

玖、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