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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建漁字第1020018465號 令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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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為處理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並建立執法之公平性及減少爭議,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初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一次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二)再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二次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三)累犯:指一年內同一受處分人第三次以上違反同一條項之行為。

三、違反本法事件之行政罰鍰裁罰基準如下:

(一)初犯: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處分。

(二)再犯:依其所違反罰則之最低罰鍰金額之二倍處分。但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三)累犯:依其所違反次數,按再犯之裁罰基準逐次倍增處分。但

不得逾法定裁量範圍。

四、違規情節特別重大者,得視違規情節加重處罰。但不得逾法定裁

量範圍。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