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安置、重新
安置及輔導等事宜,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設金門縣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設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局主任督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等聘(派)兼之。
本會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
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三、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由主任委員改(續)聘之。中途機關代表委員因職務調動等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聘補之。
四、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處)主辦特教業務之課(科)長
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另置幹事二人,由本府教育局
業務承辦人員及金門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人員兼任之。
五、 本會任務如下:
(一)議決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執行鑑定、安置、重新安置及輔導工作。
(三)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等相關事宜。
六、 鑑輔會得依需要設置各類特殊教育學生工作小組,負責各不同類型特殊教育學之鑑定、安置、輔導及相關申訴協調案件事宜,由具備該項專長教師擔任各組召集人。
本會每年度召開二次會議,檢討當年度計畫之執行與審議次年度計畫。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縣主管機關所屬之委員於開會期間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