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地政局辦理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裁處罰鍰(以下稱稱土地登記罰鍰)案件,就其管理、送達、催繳、移送等行政執行作業,特訂定本程序。
二、審查登記案件時,若有土地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應繳納罰鍰之情形者,應同時將裁處書(格式如附件一)一併陳核。
三、土地登記罰鍰案件應設置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逐案編號(例如:一○一年度地籍字第○○○○一號)並載明受處分人名稱、裁處書日期、文號、金額、繳款期限及後續辦理情形,由專人負責並列入移交。
應於次月十日前,按月編製土地登記罰鍰執行情形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除業務單位留存一份外,並逕送出納留存一份。
四、土地登記罰鍰裁書及其相關文書送達方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辦理,並應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四)。
五、辦理土地登記罰鍰移送行政執行業,程序如下:
(一)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於合法送達後,若受處分人未於收到裁處書後三十日內繳納罰鍰,應於十五日內向受處分人為催繳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二)受處分人逾催繳期限(收到催繳通知書後三十日內)仍未繳納罰鍰時,應於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
(三)受處分人繳清罰鍰或原處分已為撤銷者,應於三日內行文通知行政執行處,終止執行(格式如附件六)。
六、依前點第二款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移送書(格式如附件七)。
(二)土地登記罰鍰裁處書及其送達證書。
(三)催繳通知單。
(四)受處分人之財產目錄。但不知悉受處分人之財產者,免予檢附。
(五)受處人最近年度之戶籍資料或公司營業登記資料。
(六)郵資。
(七)其他相關文件。
七、為配合查封、鑑價、拍賣或其他行政執行事項,應指派人員配合執行。
八、土地登記罰鍰處分移送行政執行後,如受處分人無財產可供行政執行,或雖有財產經行政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時,於管轄行政執行處核發之執行(債權)憑證後,應指定專人保管,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第三點規定之登記簿內。
九、依前點規定取得執行憑證之罰鍰案件,應隨時注意受處分人之財產,每年應清查受處分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如發現受處分人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於三十日內移送行政執行處,並依金門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債權憑證管理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