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縣位處離島地區,為吸引優良技術服務廠商提供優質工程技術服務,以提升本縣工程整體美感,特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下簡稱技服辦法)第二十九條及其附表一、附表二規定訂定本原則。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時應依本原則辦理。
本縣各鄉鎮公所,得比照本原則辦理。
二、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規劃設計服務費用依據技服辦法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依技服辦法附表一、附表二所列上限參考百分比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一折扣率。
有關規劃設計服務費率得依下列規定提高:
(一) 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其規劃設計服務費率得提高技服辦法附表一所列之規劃設計服務費率百分比,其提高比例之原則為第一類提高百分之十五,第二類提高百分之二十,第三類提高百分之二十五,第四類提高百分之三十,第五類得比照第四類提高,並依「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規劃設計服務費率提高上限參考表」(如附件1)辦理。
(二)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其規劃設計服務費率得提高技服辦法附表二所列之規劃設計服務費率百分比,其提高比例以百分之十五為原則,並依「公共工程(不包括建築物工程)建造費用百分比-規劃設計服務費率提高上限參考表」(如附件2)辦理。但屬鋪面工程、綠美化工程、排水溝工程、既有路面加鋪工程、農路工程、農塘或排水溝渠疏浚工程及其他類似簡易之公共工程,其規劃設計服務費率不予提高。
(三) 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等特殊之規劃設計服務案件,其規劃設計服務費率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提高,其比例不受附件1及2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三、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規劃設計服務費用依本原則辦理者,應依技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四、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技服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