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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3: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因應天然災害道路橋涵巡查通報及封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第1000064782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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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減少天然災害導致本縣道路橋涵系統發生塌陷、滑動、滑落、崩坍、斷裂、河道溢流、路面積水等危險,適時巡查、通報、封閉、搶修本縣受損道路橋涵系統,以保護用路人安全,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縣道路橋涵巡查時機如下: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時。
(二)中央氣象局發布豪大雨特報時。
(三)天然災害狀況解除時。
(四)經其他機關單位、民眾通報道路橋涵受損時。
三、        本縣道路橋涵系統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道路橋涵巡查分工權責(任務編組)劃分如下:
(一)工務局
1.辦理道路橋涵巡查封閉之統籌、協調及調度作業。
2.受理各單位回傳道路橋涵受損情形之通報,並通報上一級機關單位及本縣災害應變中心。
3.聯繫道路橋涵搶修之執行單位(或廠商)辦理修復作業。
4.聯繫道路橋涵封閉之執行單位辦理封閉作業。
5.聯繫受損道路橋涵所在地鄉(鎮)公所及警察局協助封閉道路橋涵作業。
(二)各鄉(鎮)公所
1.各鄉(鎮)轄內次要道路及服務道路範圍之道路橋涵巡查作業並通報道路主管機關。
2.支援並配合辦理封閉轄內道路橋涵作業。
(三)養護工程所
1.本縣主要道路範圍之道路橋涵巡查作業。
2.執行封閉道路橋涵(烈嶼地區除外,由鄉公所辦理)及災害搶修作業。
(四)警察局
道路橋涵封閉範圍之交通指揮疏導管制。
(五)消防局
災害搶救及緊急傷患救護運送。
(六)林務所
路樹植栽傾倒清理(烈嶼地區由鄉公所支援辦理)。
四、        巡查項目
道路橋涵巡查作業單位應指定人員循線注意下列道路橋涵系統及其附屬工程、廣告招牌看版之完整性或可能衍生之危險性,並注意自身之安全。
(一)道路鋪面塌陷。
(二)路樹植栽傾倒。
(三)道路邊坡及擋土牆滑動、滑落、崩坍。
(四)道路排水系統阻塞不通。
(五)路面積水。
(六)溪流水位與路面及橋涵之高差。
(七)路燈燈桿、號誌燈桿、電桿及其他道路附屬工程。
(八)廣告招牌看版傾倒。
五、        通報作業
道路橋涵巡查作業單位發現道路橋涵系統損害情形時,應即時通報道路主管機關(管理單位工務局聯絡電話土木課082-312731~2或水利課082-312751或各鄉鎮公所)為適當之處置。
六、        道路橋涵封閉作業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道路橋涵受損範圍兩端應同時佈設警示帶或交通錐或拒馬或充水式護欄或混凝土護欄,或其他提醒用路人之警示阻絕設施,前開道路阻絕設施並應不受強風豪雨吹打而傾倒移位。
(二)道路橋涵封閉範圍倘位於視線不良或視距不足之處,應於道路橋涵受損範圍兩端若干距離外再設置第二條緩衝封鎖線,道路阻絕設施依前項規定辦理。
(三)道路橋涵封閉範圍視道路損害情形、交通流量、結構安全影響等因素,為局部或全面性道路橋涵封閉通行。
(四)災後倘未能即時解除道路橋涵封閉之狀況,而有長時間封閉道路橋涵之需求者,應由道路主管機關擬定替代道路動線並公告周知。
(五)災害(封閉)原因排除後,由道路橋涵封閉之執行單位解除道路橋涵封閉之狀況。
七、        相關作業流程依附件標準作業程序表辦理。
八、        施工中各路段工區安全事宜由施工廠商負責,道路主管機關及各工程主辦機關應促其注意。
九、        道路橋涵災害搶修契約由道路主管機關另行辦理。
十、        倘災害範圍甚大,難以即時因應處理時,道路主管機關得申請國軍支援,並依相關辦法辦理。
十一、本縣道路橋涵系統及其附屬工程之範圍由道路主管機關另定之。
十二、本縣道路橋涵系統因人為事故所致災害,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