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離島建設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符合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認定標準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者,得依本規則申請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變更。
第 3 條
申請人應依都市計畫法暨所屬相關規定事項製作變更都市計畫書、圖文件向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第 4 條
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擬定後,應先送由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第 5 條
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送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前,應於本府及轄區鄉(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由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予以參考審議。
第 6 條
變更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經本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應通知申請人依審議結果修正相關書圖文件後,報本府核定。
第 7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