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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擴大傷病患暨陪同人員轉診交通費補助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衛醫字第1090014324 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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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衛生福利部「離島地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就醫交通費
  補助要點」,擴大對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居民傷病患及陪同就醫者補助,特訂本規定。

二、持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因病轉診赴臺灣本島就醫不論年齡,可請領轉診交通補
  助費來回機(船)票面價全額。

三、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每年轉診赴臺灣本島就醫交通費補助不限次數。

四、嚴重傷病患轉診赴臺灣本島就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陪同就醫者一人,可一併請領轉診
  就醫交通補助費來回機(船)票票面價半價:
    (一)患者為十三歲以上未滿十九歲。
    (二)患者為十九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且持有重大傷病證明或中、重度身心障礙證明。 
    前項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交通補助者,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五、申請補助者應於開立轉診單之日起三個月內至臺灣本島醫院就醫,並於就醫日起三個月內,
  向本縣衛生局或各鄉(鎮)衛生所申請辦理補助,逾期不予受理。
  申請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金門地區居民嚴重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持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者,
    僅每年度首次申請時需檢具申請表)。申請表應加蓋轉出、轉入醫師章、醫院戳章,未
    有醫師章、醫院戳章者或重大傷病患無需檢附申請表者,應附就醫事實單據。
  (二)機(船)票來回票根(遺失可以購票證明代之)。
  (三)重大傷病證明或中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無則免附)。
  (四)病患或法定代理人存摺影本。

六、個案轉診赴臺至基層診所就醫者,不予補助。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
  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