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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土字第1030060629號 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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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設置要點

一、    本縣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應以人行優先之原則下,考量現地實際狀況及本設置要點之原則性規定,應於人行道妥善設置無障礙通路。

二、    市區道路無障礙設施主要項目包含路緣斜坡、無障礙坡道及導盲設施。其一般性規定如下:

()無障礙通路最小淨寬為0.9公尺,最小淨高2.1公尺。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宜小於5%,不宜大於8.33%112)。

()無障礙通路淨寬不足1.5公尺者,應於通路轉向處設置轉向平台;並於適當地點設置等待平台,平台長寬各1.5公尺以上,平台間距宜小於60公尺。

()無障礙通路之鋪面規定如下:

1.表面宜維持平順,並宜採防滑材質。

2.若採石材或磚材鋪面,其接縫處均應勾縫處理,勾縫完成後應與鋪面齊平。

(五)無障礙通路如無側牆且高於相鄰地面20 公分以上,應設置高度5 公分以上之防護緣(參見圖2-1所示);高於相鄰地面75 公分以上時,除防護緣外應加設高度1.1 公尺以上之安全護欄或護牆(參見圖2-2所示)。

   

2-1無障礙通路設置防護緣示意圖           2-2無障礙通路設置安全護欄示意圖

(單位:公分)                                    (單位:公分)

(六)無障礙通路上應儘量避免設置排水溝人孔蓋板,無法避免時,應採全蓋版式溝蓋蓋板之配置。

三、    路緣斜坡係指將人行道或交通島平順銜接至車道之平緩斜坡,設置參考例如下圖。另路緣斜坡之設置須符合下列規定:

()路緣斜坡應配合無障礙通路之動線與行人穿越道位置設置。

()路緣斜坡之淨寬不包括側坡之寬度宜大於1.2 公尺。

()路緣斜坡之坡度宜小於8.33%112);高低差小於20公分者,其坡度得酌予放寬,並參照表3-1規定設置。

3-1路緣斜坡坡度說明表

 

 

 


 

()斜坡頂所連接之人行道或坡頂平台,其橫坡度不得大於5%

()路緣斜坡之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3-1 路緣斜坡設計圖例(路段)             3-2 路緣斜坡設計圖例(轉角)

3-3 路緣斜坡設計圖例(橫斷面)

 

四、    無障礙通路縱坡度超過5%者,應視為無障礙坡道,並作適當之配置及處理,減少用路人之不便,但不包括路緣斜坡。有關無障礙坡道之設置如下規定:

()無障礙坡道之最小淨寬為0.9公尺,供兩輛輪椅併行者最小淨寬為1.5公尺;坡道上方最小淨高為2.1公尺。

()無障礙坡道最大縱坡度為8.33%112),最大橫坡度為2%

()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依表4-1規定,超過限制長度者應按第4 款設置緩衝平台。

4-1無障礙坡道長度限制說明表

 

 

 

 


 

()無障礙坡道需設置平台的位置包括坡頂、坡底、轉向處及第3 款規定所設之緩衝平台。平台最小縱向長度為1.5公尺;平台最小寬度不得小於坡道寬度,坡頂、坡底、轉向平台寬度亦不得小於1.5公尺;平台上方最小淨高為2.1公尺;平台最大坡度為2%

()無障礙坡道兩側應設置連續之扶手,扶手端部須採防勾撞處理。採雙道扶手時,扶手上緣距地面高度分別為65 85 公分;採單道扶手時,高度為7585公分。扶手若鄰近牆面則應與牆面保持35公分淨距。扶手採圓形斷面時外徑為2.84 公分;採用其它斷面形狀,外緣週邊長913公分。

()無障礙坡道及平台如無側牆則應設置高度5公分以上防護緣;鋪面材質應具止滑之特性。

五、    導盲設施主要包含整齊邊界線及警示帶,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整齊邊界線規定如下:

1.無障礙通路之一側或兩側應具備足供視障者依循前進之整齊邊界線。

2.整齊邊界線宜採直線與直角設計,避免不易察覺之弧度,並保持完整與連續性。

3.利用地面鋪材提供整齊邊界線時,其顏色、材質、觸感或敲擊聲必須與相鄰地面呈現明顯差異或對比,足供視障者辨識,據以導引前進。

(二)警示帶規定如下:

1.人行天橋或地下道階梯出入口應設置警示帶,其寬度應與階梯出入口相同;縱向深度30 公分以上;距離終端梯級30 公分,設置參考例如下圖。

 

 

 

(單位:公分)

5-1 階梯出入口設置警示帶圖例

 

2.警示帶之顏色、觸感或敲擊聲應與鄰接地面有明顯對比,材質應具備堅實、穩固及止滑之特性。

六、    人行動線上不設置車阻。

七、    本設置要點未規定者得依據市區道路條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等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