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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1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衛生局所屬各鄉(鎮)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衛保字第1120110506號函
法規體系: 衛生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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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所屬各鄉(鎮)衛生所(以下簡稱各所)人員,提高醫療服務水準及個人工作績效,依據行政院訂頒「縣(市)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特訂定「金門縣衛生局所屬各鄉(鎮)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獎勵金發給對象以各所年度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人員為限。但臨時、額外人員,得由各所自行衡酌納入。

三、本規定所需獎勵金,由各所醫療作業基金內有關科目項下支應,其提撥總額為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依本局針對各所年度綜合業務考評成績提列,其餘為留存基金。但提撥比率,本局得依「縣()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四點規定,按實際需要調整修訂之。

前項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除應扣除由醫療作業基金購置之固定投資及醫療儀器所按月依規定提撥之折舊費用,及由醫療作業基金所進用人員之各項人事費用外,當月應收帳款應以實收數計列。但以公務機關預算建(購)置之資產之折舊提撥數得免列扣除。

四、各所獎勵金應提撥百分之十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並由本局統籌運用,其運用範圍依「縣()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五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提撥比率,本局得依「縣()立慢性病防治所、鄉(鎮、市、區)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五點規定,按實際需要調整修訂之。

五、獎勵金之發給,各所應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等第發給獎勵金,不得平均分配。

前項績效評核原則,績效指標及個人工作績效評估標準規定如下:

    (一)獎勵金內百分之七十為醫師獎勵金,百分之三十為其他工作人員獎勵金,且彼此間不得相互流用。未支領獎勵金之開業衛生所,其年度依規定提撥之獎勵金則全數繳局。

    (二)
其他工作人員之獎勵金支給標準,其績效點數按工作內容、行政績效、服務態度等績效指標,由績效評估委員會核議,陳請各所主任核定後陳報本局備查。

    (三)獎勵金發給上限規定如下:

   1.年度醫師獎勵金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師(二)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之五倍,再乘以12個月。
   2.醫師獎勵金達到發給上限時,超過上限之部分留存至該醫療作業基金之分基金。

    (四)新進或離職人員按當年在職月數比率核計。

    (五)各所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計一大過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之人員,其當月獎勵金應予停發。另臨時、額外人員,得由各所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六、績效評估委員會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由各所票選二人外,餘由各所主任就各所人員中指定之,並定一人為主席。委員任期為一年。

七、醫師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應就本職支給之醫師不開業獎金,與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擇一支領;本職未支給醫師不開業獎金者,得同時兼領本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

醫師以外之其他醫事人員奉派兼職(支援或代理)者,得同時兼領本職及兼職(支援或代理)醫療機構之獎勵金。

八、各所醫師應於事前一個月決定是否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選擇支領醫師不開業獎金之衛生所,不得再發給獎勵金,其賸餘解繳本局統籌款專戶。為平衡各所收入差距,針對未開辦醫療或營運概況不佳之衛生所,得依各所年度綜合業務考評成績按月發給衛生所醫師工作補助款。

九、受領獎勵金人員,應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醫師專勤服務等有關規定,如發現有自行開業、兼業或違反有關規定者,除依有關法令懲處外,並追回其自行開業或兼業以後所領全部獎勵金。

十、本局得隨時組成查核,實地瞭解本規定辦理情形。如經查核發現未依規定執行或績效不彰者,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行政責任。並得視本規定辦理情形,隨時檢討修正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