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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0:5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動物收容中心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建漁字第0990009418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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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暨金門縣畜犬管理自治例第二條規定
    特定本要點。


二、金門縣動物收容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設於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
    以下簡稱防疫所)。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管理員一至二人,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由防疫
    所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
    主任或管理員須至少一人具獸醫師資格。


四、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收容及處理由棄犬捕捉執行機關或民眾捕捉之棄犬與其他遭捕獲之
      遊蕩動物。
(二)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隻及其他動物。
(三)收容及處理主管機關依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收容及處理危難中動物。
(五)動物保護諮詢、教育及宣導工作。


五、流浪動物收容作業程序:
(一)各鄉(鎮)公所清潔隊於上班時間,將捕捉之犬隻點交與本中心管
      理人員。
(二)本中心接交犬隻應予摯給收據,並登載犬隻性別及身體狀況。
(三)新進犬隻之管理
      1.由接收人員依外觀進行檢查,初步分類為罹病與健康犬(依大、
        中、小型),並以晶片判讀器篩檢,確認有身分標示或有犬牌之
        家犬應與流浪犬分別留置。
      2.對於飼主送交或其他來源犬隻亦應記錄。
      3.經由獸醫師判斷為罹患重病、嚴重傳染病且預後不良及其他緊急
        狀況者,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作判定處理,
        依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得逕以人道善後處理。但
        有身分標示之犬隻,應先通知飼主再處理。
      4.健康犬隻依下列原則分欄飼養:
     (1)幼犬與成犬分隔,但哺乳期例外。
     (2)發情時期,公犬、母犬應分開飼養。
     (3)具有攻擊性之犬隻應與其他犬隻分開。
     (4)正處哺乳期之母犬及其幼犬應與其他犬隻分開飼養。
      5.提供犬隻收容基本需求空間並放置犬隻休息之臥墊(如木板、厚
        紙板、塑膠板或毛巾等)。
      6.管理人員每日之基本例行性犬隻照顧工作,如犬隻餵養、犬舍清
        潔及定期消毒等。
      7.建立犬隻相關基本資料,進入本中心之犬隻除辦理登記等,其資
        料卡另應標示於犬欄,以供辨識。
(四)經晶片判讀器掃讀篩檢確認身分,並依法辦理流浪犬公告,若有飼
      主者應即通知飼主領回,經公告逾法定收容期限飼主不願領回時,
      得交由他人認養或人道處理。


六、流浪犬經通知或公告逾法定期限而無人認領、認養者,本中心將以人
    道善後處理。


七、認領犬隻作業程序:
(一)原飼主領回犬隻時應立具切結書,保證領回後願依規定定期接受狂
      犬病預防注射及遵守本縣畜犬管理自治條例及動物保護法規定,如
      有違反願受處罰。
(二)無植入晶片、未注射狂犬病疫苗或逾防疫效期之犬隻,於領回時應
      接受晶片植入及注射狂犬病疫苗,始可領回。


八、認養流浪犬作業程序:
(一)喜愛動物人士願意認(領)養本中心留置之犬隻者,應立具領養流
      浪犬切結書,保證定期接受狂犬病預防注射及遵守本縣畜犬管理自
      治條例及動物保護法規定,如有違反願受處罰。
(二)無植入晶片之犬隻,於認(領)養時應接受晶片植入、注射狂犬病
      疫苗並完成絕育手術後,始可認(領)養。


九、飼主棄養作業程序:
    飼主對所飼養之犬隻,若因故欲予棄養,應送至本中心並立具棄養切
    結書,放棄對該動物一切權利,同意提供認(領)養或人道處理。


十、犬舍環境
(一)管理人員每日之基本例行性犬隻照顧工作,如犬隻餵養、犬舍清潔
      及定期消毒等。
(二)建立犬隻相關基本資料,進入本中心之犬隻除辦理登記等,其資料
      卡另應標示於犬欄,以供辨識。


十一、流浪犬安樂死處理程序:
  (一)犬隻安樂死之執行,應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執行。
  (二)犬隻安樂死,應於人道處理室執行,以溫和方式固定並儘量減輕
        犬隻之緊迫。
  (三)對於性情兇猛,過度緊張之犬隻,可先使用鎮靜劑或以保定籠輔
        助。
  (四)犬屍處理應以焚化或掩埋為原則,並確實監督,避免屍體外流或
        處理不當。


十二、本要點規定之、據、表格等由防疫所另訂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