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一、本作業程序依據「金門縣縣庫自治條例」(以下簡稱縣庫自治條例)
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之支付,除合於縣庫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十
七條之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均依照本程序之
規定辦理。
三、本程序所稱各機關,係指金門縣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內列有單
位預算之各機關暨其所屬分支機關;本府暨各機關及所屬公營事業機
構列有特別預算者,其一切經費之支付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四、為配合集中支付業務處理之需,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其修正分配預
算,應按本府規定有權簽具付款憑單之機關及其所屬機關逐一編列,
並列明每一機關之各科目分配預算數。
五、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經本府主計室(以下簡稱主計室)核定後,應通
知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審計機關,作為辦理支付及有關
作業之依據。歲出分配預算於執行期間如因變更原定實施計畫或調整
實施進度及分配數,而有修改分配預算之必要者亦同。
六、年度總預算未於年度開始前完成法定程序,應由主計室依法簽報縣長
核准每月可支用之數額後,通知各有關機關及財政局於額度範圍內辦
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再行結算。各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
算如不及於年度開始前送達財政局,得暫按各機關年度法定預算經常
門支出總額十二分之一額度內先行辦理支付,俟歲出分配預算核定後
,再行調整其未支用餘額。
七、本程序內各項登記簿,得以電腦處理,其機器儲存體中之記錄,視為
登記簿籍,其格式須配合電腦軟體進行修正者,以電腦報表產出格式
為主;為配合電腦作業,財政局應統一編訂支用機關及預算科目之代
號,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八、財政局辦理支付工作人員均應投保信用保險。
第 二 章支用機關費款支付程序
第 一 節 簽證人員責任、印鑑處理及費款支付之依據
九、各機關簽具付款憑單、轉帳憑單及其他支付憑證,應由各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以下簡稱簽證人員)
,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前項憑單作業以電腦連線或電子媒體資料傳輸者,視同原憑單。
十、簽證人員簽證付款或轉帳憑單,應負責下列事項:
(一)各項歲出之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有關規定,並依核定分配預算規
定之用途與條件辦理,其他支付應依其有關之法定支付案辦理。
(二)領用額定零用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並不得作預算外之墊支。
(三)預付款項,確為約定債務或事實必需預借之合法支出,並應在適當
科目辦理。
(四)特種基金支出及其他公款,除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外,其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依核定分配預算之規定;其
支付金額須受該款項存入縣庫存款戶結餘數限制,並不得超過該項
結餘數。
(五)付款憑單所列受款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與金額,應與各該原始憑
證所列者相符。
(六)轉帳憑單所列之轉帳科目及金額,均應符合本程序之規定。
十一、簽證人員印鑑,應於啟用前檢具印鑑卡(格式一)及更換印鑑申請
書(格式二)各乙份送財政局,以備驗對。
十二、印鑑遇有更換時,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填具更換印鑑申請書檢附新印
鑑卡,敘明更換原因,註明新印鑑啟用日期(舊印鑑並於同日註銷
停用)及舊印鑑最後編製付款(轉帳)憑單日期、編號,送財政局
辦理更換登記。
前項申請書應於新印鑑啟用前送達;該舊印鑑開立之所有憑單及其
他簽證案件亦應於註銷停用前送達,如未及時送達,致發生糾紛或
損失時,由支用機關負責。
十三、簽證人員遺失簽證印章,應由其服務機關將遺失時間及原因函告財
政局,並照十二、規定另換新印鑑,但對其已簽證之付款、轉帳憑
單及其他簽證案件仍應負責。
第 二 節 付款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十四、各機關各項費款之支付,應於履行支付責任時,編製付款憑單(格
式三或三之一)完成內部審核及簽證手續後,送財政局辦理支付。
十五、各機關編製付款憑單及清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每一筆支付款項原則填列一單。但為業務便利有合併之必要者,
其分在數個業務計畫支付者,得併開一單,另附支出科目清單(
格式四或四之一);同一付款憑單有數個受款人時亦得併開一單
,另附受款人清單(格式五或五之一)。
(二)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端正書寫詳明填列,其中「受款人」及「
金額」欄不得塗改外,其他各欄如經塗改,應於塗改處加蓋主辦
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照下列規定填列:
1.預算內之支付,應按縣總預算劃分為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並
依預算內所列各機關歲出預算科目中「款」「項」「目」「節
」分別填列(財政局據以編造庫款支付報表時,應將經常支出
與資本支出分列)。
2.其他款項支付,應照各該款項原存入縣庫之科目,或有關之法
定支付案內所列,或其他規定之科目填列。
3.科目代號應照核定科目代號填列。
(四)大寫、小寫之金額應相符,並應頂格緊接書寫,勿留空隙。
(五)受款人姓名或名稱與地址,必須與原始憑證一致,並確係直接付
與政府債權人或合法之受款人。倘支付費款因憑證之取得或執行
上顯有困難者,得採行存入各機關零用金專戶為受款人之處理方
式辦理。
(六)支出用途欄應填列實際用途,例如:「○月份薪津」、「○月份
水電費」、「○○工程第○期估驗款」、「撥還零用金」等。
(七)縣庫支票領取方式應就下列方式選填(不同領取方式應分別填製
付款憑單)。除業務需要應由主管單位領回者外,支用機關應以
受款人之意願,在不違背「直接付與政府債權人」為前題,並視
支出用途及便利受款人領取原則下選填:
1.存帳(通匯):存(匯)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將
其存款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等填明。
2.自領:受款人領取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
3.郵寄:寄發受款人或郵寄支用機關轉發。
(八)各項支付費款,無論其領取方式為存帳(通匯)、自領、郵寄,
均應詳細填寫受款人地址及郵遞區號(由機關領回轉發或存入各
機關專戶之費款,則可省略);為加速支付時效,支票為自領者
,應加註電話,裨通知領票。
(九)付款憑單如另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於「附件」欄內勾註。
(十)扣款之款項:屬各機關依法令應行扣繳之款,其「支票領取方式
」應由支用機關「領回轉發」,依規定解繳。
(十一)簽發勿劃線之縣庫支票,應在「特別記載事項」欄註明。
(十二)憑單及所附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上支用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
,應與留存財政局之簽證印鑑相符。
(十三)憑單「附記事項」欄填列事項:
1.支付退休金應註明核准文號及生效日期。
2.支付墊付款應註明核定通知日期、文號。
3.支付營利事業、團體或個人款項,應註明營利事業、扣繳或
身分證統一編號。
4.其他特別記載事項。
(十四)合於零用金額度範圍內支付給受款人之零星或小額款項,應儘
先在零用金內支付;並得按支付科目彙列科目清單方式,依本
程序七九之規定辦理零用金撥還。
十六、受款人選擇自領縣庫支票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縣庫支票轉發者
,支用機關應於編送付款憑單時,另備領取支票憑證(格式六)交
由受款人或所指定之人員持赴財政局核對換領縣庫支票,並囑其攜
帶名章驗對,必要時支付課並得請其出示身份証明文件以備核對。
十七、支用機關填發領取支票憑證時,應將憑證之左邊緣置於付款憑單第
一聯(領取支票憑證騎縫章加蓋處),加蓋騎縫章。如同一憑單有
數個受款人者,應於付款憑單第一聯逐一填註憑證編號,並依序將
憑證之左邊緣置於「領取支票憑證騎縫章加蓋處」,分別加蓋騎縫
章(每份付款憑單騎縫章不得超過五個)。有關騎縫章,應與主辦
會計人員簽證印鑑相符。
十八、支用機關喪失簽妥之付款憑單,及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之領取支
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用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財政局前喪失,應迅即以書
面或傳真並加蓋簽證人員印鑑通知財政局作廢,另行補簽付款憑
單(另編憑單號碼)送財政局,按一般程序辦理支付。如支用機
關未及時通知,其已辦理支付者,應由原支用機關負責。
(二)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支票憑證,應迅即
洽請原支用機關以書面或傳真並加蓋簽證人員印鑑通知財政局止
付,經查明支票尚未交付時,由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之領取支
票人員,以書面申請作廢,並洽原支用機關補發領取支票憑證(
另編憑證號碼),出具證明加蓋簽證印鑑,一併持赴財政局核明
支付,如未及時辦理止付手續,致遭受損失時,其責任由喪失者
負責。
十九、支用機關編製付款憑單,經簽證送出後,如發現受款人之姓名或名
稱、金額錯誤時,應即通知財政局將原簽付款憑單作廢,並重簽付
款憑單送憑辦理;倘誤簽付款憑單如已簽發縣庫支票致損失庫款者
,應由支用機關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
負責賠償。
二十、支用機關因原付款憑單記載錯誤,須將縣庫支票辦理註銷時,應填
具縣庫支票註銷申請書(格式七),連同支票,並另簽開付款憑單
,送財政局辦理;倘支票如毋需簽發兌領者,得免另簽付款憑單,
惟應詳述註銷理由。
二十一、付款憑單在財政局尚未列帳簽發支票前,除受款人姓名或名稱、
金額外,其餘各欄如發現錯誤時,得由原編製機關以書面或傳真
並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洽請財政局代為更正,財政局更正
人員應於付款憑單上加註簽章,並將更正申請書粘附於原憑單第
一聯存查。
二十二、各機關員工薪津(含工作上、職務上之法定所得)及退休人員月
退休金、慰問金及其他法定給付等之處理,應採「劃帳發薪」作
業方式,交受委託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分別劃撥存入員工及退休
人員個人帳戶。
第 三 節 轉帳憑單之應用及編製
二十三、支用機關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簽具轉帳憑單(格式八或八之一)
,送財政局辦理轉帳。
二十四、轉帳款項,如一案同時涉及多筆者,得彙編轉帳憑單一份。
二十五、支用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憑單內有關各欄均應詳明填列,不得遺漏,如有塗改,應在塗
改處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
(二)轉帳收方或轉帳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
為一筆列入。
(三)科目名稱及代號,應依核定之科目及代號填列。
(四)轉帳收方金額合計數及轉帳付方金額合計數,應與收方及付方
各筆金額之總額相符,該項金額合計數並應與中文大寫之金額
一致。
(五)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轉帳事由摘要欄,並加註原支付之付款
憑單編號,暨檢附原付款憑單影本憑核。
(六)轉帳憑單如有附件者,應將附件名稱於「附件」欄內列明。
(七)憑單上編製機關簽證人員之簽章,應與留存財政局之簽證印鑑
相符。
二十六、支用機關編製轉帳憑單,經簽證送出後,除金額外,其餘各欄如
發現錯誤,應書面或傳真並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通知財政
局更正(更正人員並應於轉帳憑單上加註簽章),或將原憑單加
蓋「作廢」章退還。財政局業已列帳者,應由原編製機關另編轉
帳憑單更正。
前項列帳錯誤,係肇因於財政局者,應由財政局支付課簽請財政
局局長核准後,依規定程序辦理更正轉帳。
第 四 節 支出收回書之應用及編製
二十七、支出收回係指支用機關在當年度內已支付之款項,或經核准保留
有案之歲出應付款在核准保留年度內支付之款項,因故須收回其
全部或一部份者,由原支出機關在原支出科目內收回,填具支出
收回書(格式九),連同應繳回之款項,一併繳還縣庫;惟各機
關解繳「各項歲入款」、審計機關「剔除經費」、上年度「經費
剩餘」及「收回以前年度歲出」等,應填列收入繳款書辦理,勿
使用支出收回書。
二十八、支用機關編製支出收回書,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原支付款項欄:
1.「支用機關代號及名稱」:代號係按照本府編定之機關代號
填列,名稱填寫機關之全銜,例如:「201 金門縣政府」。
2.「科目代號及名稱」填寫原付款憑單所列預算科目代號及名
稱。
3.「款項所屬年月」即原付款憑單支付之年、月(不得超逾當
會計年度)。
4.「金額」按原支付之付款憑單金額填寫。
5.「付款憑單編號」按原支付之付款憑單編號填寫。
6.「財政局收件編號」填寫原付款憑單所載財政局收件編號。
(二)收回金額欄:應按實際收回數填寫,與原支付款項之金額不一
定相同。
(三)繳款人:按實際繳回者之姓名或繳回機關之名稱填寫。
(四)收回理由及其他應行說明事項欄:係將收回之理由摘要敘述,
例如:「收回○○○離職溢領薪津」、「收回訂貨溢付款」等
。
(五)填發機關欄:填寫收回機關之全銜,加蓋機關長官等印章,並
填寫填發支出收回書之日期。
二十九、支用機關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其支出收回,應由該機關逕
向原債權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三 十、自行保管支用之款,年度終了有剩餘時,應於庫帳整理期限內由
該機關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繳還縣庫。
第 三 章 財政局支付之處理
第 一 節 歲出分配預算之處理
三十一、財政局收到本府核定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其他法定支付案或
各機關其他款項繳款書,應設置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
或各機關其他款項餘額登記簿(格式十)分別登記,作為辦理支
付之依據。
三十二、支用機關由歲出分配預算、歲出應付款或其他支付法案支出之款
,因支用減少辦理支出收回,或因故毋需支付或兌付,將已簽之
縣庫支票辦理註銷,財政局應依據核收之書表憑證,將支出收回
或註銷之金額記入餘額登記簿,增加其有關餘額。
第 二 節 付款及轉帳憑單之辦理
三十三、財政局辦理支付或轉帳,應依照規定程序逐步辦理。
三十四、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編送之付款或轉帳憑單,應依收到先後順序分
別編號,登記於各該收件登記簿(格式十一、十二)。
三十五、付款或轉帳憑單,經編號登記後,應核對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簽證人員印鑑是否相符。
(二)支付科目有無餘額可供支付或轉帳,查對時應注意下列各點:
1.歲出分配預算各有關支付科目截至當時止之餘額,其下月或
下期之分配預算,不得視為當時之餘額。
2.歲出應付款之核准保留餘額,其有支用期限之規定者,依其
規定。
3.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支付時應查對該項基金之結存
餘額。如有分配預算或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4.待追查之損失庫款重新支付時,應以財政局簽具之會計憑證
所列實際發生損失款額為依據。
5.支出用途應合於核定歲出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
其他支付應確屬符合有關法定支付案之規定。
(三)查核其他項目有無錯誤、塗改或遺漏及是否完全符合規定。
三十六、付款或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後,應由查核人員在憑單上簽章,
並將支付或轉帳金額記入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或各機
關其他款項餘額登記簿。
三十七、轉帳憑單經查核相符並辦妥轉帳手續後,應加蓋轉帳訖日戳。
三十八、付款或轉帳憑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財政局填具付款或轉
帳憑單退回理由單(格式十三)填註退回理由,簽章後退還原編
送機關,不予辦理支付或轉帳,並將退還日期登入付款憑單收件
登記簿或轉帳憑單收件登記簿: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不符、模糊不清。
(二)分配預算餘額不足。
(三)與支付法令規定不符。
(四)查無預算核定案或分配表,無付款依據。
(五)科目清單或受款人清單金額與付款憑單金額不符。
(六)聯數不足或附件不全。
(七)憑單編號漏列或重複、錯誤。
(八)預算科目代號及名稱漏列或錯誤。
(九)支出用途漏列。
(十)受款人姓名或名稱、地址漏列不全、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更
塗改。
(十一)大寫小寫金額不符、漏列不全、字跡模糊難辨,或經變更塗
改。
(十二)匯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及帳號錯誤或漏列。
(十三)有關各欄位漏列、字跡模糊難辨,或塗改處未加蓋主辦會計
人員簽證印鑑。
(十四)未註明營利事業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十五)轉帳收付兩方金額不符或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
(十六)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
(十七)憑單與領取支票憑證未蓋騎縫章或未填註號碼。
(十八)超過額定零用金限額者。
(十九)其他(以其他為退回理由者,應註明無法辦理之事實)。
第 三 節 縣庫支票之簽開
三十九、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應根據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辦理。有關檢
發空白縣庫支票之手續,應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 十、縣庫支票具有特殊性質者,應依照下列規定加蓋特別戳記或標識
:
(一)縣庫支票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均載有「禁止背書轉讓」字
樣,並不得申請註銷該字樣。
(二)縣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匯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
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之款,依照規定須存放公庫
者,應於票面加劃平行線二道,並不得註銷。
(三)支票簽發受款人,除本點(四)外,原則應加劃平行線二道。
但金額未達五十萬元,經支用機關在付款憑單「特別記載事項
」欄或受款人清單「備註」欄註明「支票請勿劃線」者,得依
其註明辦理;倘該註明非電腦一體成形列印產生者,應加蓋主
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同案同一受款人支付金額已達五十萬元
以上者,不得分開二筆以不劃線方式處理。
(四)經核准之預付款項,得以預付方式在適當科目內簽具以政府債
權人為受款人之付款憑單,事後依規定取據核銷。惟事實上無
法以政府債權人為受款人,經核准由預借人為受款人之預借款
,無論金額大小,均不予劃平行線;如無法親自到支付課領取
支票,應以機關專戶為受款人。
(五)受款人倘因需兌領現金或事實需要,得依下列規定辦理取銷平
行線(格式十四):
1.票面金額未達五十萬元者以書面申請。
2.支用機關於縣庫支票取銷劃線申請書上加蓋機關長官與主辦
會計人員簽證印鑑章後,交由受款人攜帶名章併原支票逕向
財政局辦理。
第 四 節 縣庫支票之覆核及簽章
四十一、縣庫支票之簽開,應由覆核人員依據付款憑單記載詳細覆核,經
覆核無誤後覈實序號檢發後,在付款憑單支票號碼欄填記支票號
碼及加蓋付訖日戳,並將付款憑單收件編號、支票號碼、金額登
入簽開縣庫支票日報表(格式十五)。當日清結,未使用之空白
支票,應退還保管人員保管。
四十二、經覆核相符之縣庫支票應核蓋財政局局長、支付課課長印鑑,並
於同案原簽付款憑單「財政局核簽」欄加蓋財政局局長、支付課
課長或其法定代理人職名章。
四十三、縣庫支票受款人名稱或大小寫金額繕寫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
時,財政局應將該支票作廢,重行簽開。其他記載事項繕寫錯誤
需要更改時,得於更改處加蓋財政局局長及支付課課長原印鑑後
行之。縣庫支票重開時,原付款憑單所列之支票號碼應予更正。
作廢之縣庫支票,應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之規定在票面加蓋作廢
戳記,並予打洞註銷處理及登入縣庫支票作廢登記簿。
四十四、財政局收到各機關手續完備之付款憑單,應於八工作小時內將縣
庫支票簽妥封發,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其時段不予計入;支用
機關或受款人申明候領之支票,除遇有前述不可抗力之因素及非
作業時段之候領外,以隨到隨辦方式處理。
四十五、屬於當年度簽發之縣庫支票,因故毋需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
具「縣庫支票註銷申請書」(同格式七),敘明註銷原因,檢同
原支票送還財政局辦理註銷作廢手續後登入縣庫支票註銷登記簿
(格式十六)及沖回原支付金額,但逾期失效之縣庫支票,如因
受款人或執票人尚未向指定兌付銀行兌領者,得先由財政局通知
換發(格式十七)或俟請求權消滅後逐筆辦理解繳縣庫,以利清
結。
第 五 節 縣庫支票之封發
四十六、縣庫支票之封發,依十五、(七)規定之領取支票方式,分別處
理。
四十七、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縣庫支票,應填具存帳支票送件
單(格式十八)一併送金融機構簽收,並將金融機構簽收之送件
單訂存備查。是項存入受款人帳戶之縣庫支票,因故退回(匯)
時,財政局應予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縣庫支票登記簿(格式
十九),並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未退回(匯)案件,財政局應即寄發或傳真縣庫支票入帳通知單
予各受款人,是項通知單之寄發以一次為限;若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另行提出申請查詢相關款項,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及有關規定辦理。本項存帳作業方式於實施電腦連線時,其作業
要點,另行訂定之。
四十八、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縣庫支票,財政局
應設置自(轉)領縣庫支票登記簿(格式二十)指定專人登記保
管候領。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縣庫支票時,財政
局經核對領取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第一聯上之騎縫章及該憑證上
所蓋受款人名章與付款憑單受款人姓名或名稱暨所攜領款名章均
屬相符後,發給之。同時在收回之領取支票憑證上加蓋「受款人
名章」及「付訖日戳」,粘附於付款憑單第一聯備查,並在自(
轉)領支票登記簿登記、蓋章。
四十九、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之縣庫支票,倘因受款人繕誤
或不符,以致無法領取,應由原支用機關提送「縣庫支票註銷申
請書」(同格式七)或「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同格式十七)
向財政局辦理支票註銷或換發(註銷時,需另簽正確付款憑單辦
理支付)。財政局應依據原支用機關提送之「縣庫支票註銷申請
書」或「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逕行辦理該支票之付訖銷號作
業,但屬財政局簽發錯誤者,則由內部逕行簽報支票換發及辦理
付訖銷號作業。
五 十、財政局應將支用機關指定領取「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人員之姓名
、職銜、身分證字號,設簿登記(格式二十一),並於領發支票
時核對之。
五十一、支用機關指定領回轉發縣庫支票之人員,應填送「指定領取縣庫
支票人員申請書」乙份送財政局核備(格式二十二),並不得由
造具付款憑單之會計人員為之。本府各局室是項領取支票人員以
該案業務承辦人員為之,主計室應於付款憑單上加註該領取人員
單位、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領發支票時核對。
五十二、郵寄之縣庫支票,應以掛號郵件寄發,並將縣庫支票收件人姓名
、地址、金額及張數等,登入縣庫支票郵寄送件單(格式二十三
)一併送郵局點收,郵寄後應將郵局簽證退回之送件單訂存備查
。無法送達經郵局退回之縣庫支票,應暫行收存登入暫收退回縣
庫支票登記簿,並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五十三、郵寄之縣庫支票,如在郵寄途中遺失,財政局接到郵局掛號郵件
遺失通知單後,經查明尚未兌付者,應由財政局迅即依縣庫支票
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補發縣庫支票。
第 六 節 付(轉)訖憑單之處理編報
五十四、財政局完成支付或轉帳之憑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逐日整理歸檔保管。
(二)第二聯退還原支用機關核對,退還時應將退還日期分別在原收
件登記簿內登記。
五十五、財政局應按日根據各項作業資料,編製簽發縣庫支票日報表(同
格式十五),支付作業綜合日報表(格式二十四)陳報財政局局
長核閱後存查。
五十六、財政局應按日根據各機關所送已簽發縣庫支票之付款憑單及已轉
帳之轉帳憑單、支出收回書、縣庫支票註銷申請書,產生「庫款
支付日報表」(格式二十五),經財政局局長核章後,並送主計
室乙份。
五十七、財政局應按日根據縣庫代理機關所送兌付縣庫支票清單辦理支票
銷號,如有不符,應即查明處理,並按月產生兌付縣庫支票一覽
表(格式二十六)陳報財政局局長核閱後存查。
五十八、財政局應按月列印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餘額及其他款項餘額對帳
單(格式二十七),分送支用機關辦理對帳。支用機關應切實核
對帳務,並將對帳結果,於接獲對帳單十日內檢還對帳回單送交
財政局核對調節。
五十九、財政局應按月產生「庫款支付月報」(格式二十八)附具「未兌
縣庫支票調節表」(格式二十九)及「未兌縣庫支票清單」(格
式三十),經財政局局長核章後,分送主計室及審計機關。
六 十、財政局應按月根據作業資料編製下列報表,經財政局局長核章後
,送審計機關:
(一)縣庫支票領發月報表(格式三十一)。
(二)縣庫支票作廢、註銷、換發、補發月報表(格式三十二)。
(三)應收回庫款明細表(格式三十三)。
第 七 節 支付錯誤之處理
六十一、簽開縣庫支票如有誤付、重付或溢付情事,經查明尚未兌付者,
財政局應依縣庫支票管理辦法有關掛失止付之規定,通知指定之
兌付銀行止付。
六十二、誤付、重付或溢付之縣庫支票,在通知止付前業經兌付者,應由
支付課簽報財政局局長核准,按誤付、重付、溢付金額設簿轉列
登記為「應收回庫款」並調整餘額登記簿。
六十三、誤付款之重新補付,應由支付課檢齊原付款憑單及原簽報案詳加
標註,簽報財政局局長核准後,依規定辦理。
六十四、誤付、重付或溢付款項,應由財政局負責於三十日內追回,其無
法追回者,應由失職人員負責賠償。
六十五、誤付、重付或溢付發生時,財政局應追究失職人員責任,並按其
情節輕重,分別議處。因誤付、重付或溢付致損失庫款,其經過
及追究責任賠償情形,財政局均應簽報縣長核處。
六十六、簽發縣庫支票如有短付情事,財政局應根據原付款憑單第一聯,
按短付金額補開縣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上
加蓋「補付」戳記,其補開縣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並應
分別在有關欄內註明。
六十七、縣庫支票因故應予補發(格式三十四)、換發(同格式十七)時
,財政局均應查詢確認該支票尚未兌付,並於付訖留存之原付款
憑單上加註補發、或換發之縣庫支票號碼及加蓋補發或換發之日
戳,並登入縣庫支票補發、換發登記簿(格式三十五)及通知原
支用機關。
六十八、換、補發申請書如經由支用機關提出申請者,財政局經查核無誤
後,得據以辦理;倘其換補發之事由,係肇因於財政局作業疏失
者,應由財政局支付課依規定程序逕行辦理。
第 四 章 縣庫代理機關辦理支付作業程序
六十九、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所使用之印鑑,應填具印鑑卡,按需要份
數,函送縣庫代理機關簽證後轉發分支機構各一份,作為驗對支
票印鑑之依據。
七 十、縣庫存款戶印鑑卡應具備之內容如下:
(一)由財政局填具者:機關名稱、地址、電話號碼、財政局局長及
支付課課長印鑑、財政局檢送日期及文號、啟用日期,背面加
蓋本府印信。
(二)由縣庫代理機關加填者:開戶日期、印鑑更換或註銷日期、印
鑑更換或註銷原因。
七十一、財政局辦理印鑑之更換:
(一)財政局應備具正式公函,檢附新印鑑卡函送縣庫代理機關簽證
後轉發分支機構各一份。
(二)舊印鑑卡背面,縣庫代理機關應加註註銷日期及註銷原因。
七十二、印鑑卡污損不明時,得由縣庫代理機關函請財政局另送新卡。
七十三、指定兌付銀行兌付縣庫支票時,除依「縣庫支票退票理由單」(
格式三十六)所列各款規定應填單退票外,不得藉詞拒付。
七十四、指定兌付銀行兌付縣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核符規定後,再
核驗印鑑,經查無掛失止付情事後方可付款(撥存存款帳戶之支
票,免辦理簽章手續)。付訖之縣庫支票,應在正面加蓋付訖日
戳,並登記「兌付縣庫支票清單」。
七十五、已簽發之縣庫支票,如因受款人或執票人喪失時,應依縣庫支票
管理辦法之規定向財政局申請掛失(格式三十七),並由財政局
通知指定兌付銀行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指定兌付銀行收到財政局
之「縣庫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格式三十八),應按下列規定
處理:
(一)作最速件處理,不得延擱。
(二)驗對財政局印鑑。
(三)查明尚未支付者,應即登記止付,並於通知書回證聯上填註「
經查截至○○年○○月○○日止尚未兌付,並已登記止付」字
樣。
(四)已經支付者,應將支付日期及支付情形,在通知書回證聯上填
註(例如:○○年○○月○○日存入帳戶或○○年○○月○○
日由銀行提出交換或○○年○○月○○日兌取現款)。
(五)於收到通知書,最遲二日內,將回證聯填妥並加蓋指定兌付銀
行章戳後退還財政局。
七十六、已掛失止付之縣庫支票事後尋獲,指定兌付銀行須於收到財政局
縣庫支票註銷掛失止付通知書,始得兌付。
第 五 章 特別規定事項
第 一 節 額定零用金
七十七、各機關之零用金悉依本府訂頒「金門縣各機關額定零用金存提管
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
七十八、零用金之領用,於會計年度開始時,由各機關在核定限額範圍內
,依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撥付,並應設置備查簿,逐筆
登記。
七十九、各機關在零用金支付之款,得按支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並在支
出用途欄註明「撥還零用金」,以各該機關零用金帳戶或各該機
關之零用金經辦人員為受款人,由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將款撥
還。
八 十、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支付之款項,如不屬於原領零用金之支出科目者,
應由支用機關簽具轉帳憑單,在規定縣庫帳務整理期限內送財
政局轉帳。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結存之該年度零用金餘額,應於規定縣庫
帳務整理期限內填具支出收回書繳還縣庫。
第 二 節 預付款
八十一、各機關預付款項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者,應以分配預算
計畫及其金額為限,並按適當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辦理
支付。
八十二、財政局辦理預付款項支付時,應依一般規定處理,並照憑單上所
列之支付科目列帳。
八十三、各機關預付款項之收回部分,財政局應作支出收回處理。
八十四、各機關將預付款項在原支付科目內轉作實支時,得免通知財政局
辦理轉帳;如係轉在其他科目內列支者,應簽具轉帳憑單送財政
局轉正。
八十五、各機關之預付款項,在年度結束後收回時,應由各機關填具縣庫
收入繳款書繳庫。
第 三 節 墊付款
八十六、各機關墊付款,報奉核定後,應通知財政局登記,作為辦理支付
之依據。
八十七、各機關墊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或因預算尚未完
成法定程序,經奉本府核定之經費墊撥數,由支用機關於履行支
付責任時簽具付款憑單,以「墊付款」科目列支,其歸墊方式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墊付款當年度歸墊者,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由支用機關依
據本府核定之分配預算通知書,開立「墊付款轉正支付通知書
」(格式三十九)送財政局,財政局應將其已墊付數轉列為正
式預算科目之支付數,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報有關機關備
查,並以「墊付款轉正支付通知書」第二聯退還支用機關作為
單位會計辦理轉正之依據。
(二)在墊付款次年度以後歸墊者,應於預算完成分配後,由支用機
關按正式科目及實際墊付金額簽開以「金門縣縣庫存款戶」為
受款人之付款憑單,送請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並填具「支出
收回書」,一併持繳縣庫代理機關辦理收回後,即由財政局依
據縣庫代理機關之收款通知(即「支出收回書」第三聯)辦理
轉正,併入「庫款支付日報」,列報有關機關備查。
第 四 節 結匯外幣之經費
八十八、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或其主管機關)在
核定之外匯額度內,簽具付款憑單,以結匯銀行為受款人,並在
「附記事項」欄內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台幣金額,
送財政局簽開新台幣縣庫支票,交由支用機關(或其主管機關)
辦理結匯。
第 五 節 動支預備金
八十九、各機關經核定動支預備金之經費,應依規定重編歲出分配預算,
經本府核定後,抄知財政局及副知審計機關,財政局應依據核定
之預備金動支數額表予以登記,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第 六 節 債務支出
九 十、縣債務之支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債務付息支出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於付息時由主計室依照契
約規定簽具付款憑單,送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付與政府之債權
人。
(二)債務還本支出應依據債務還本分配預算,於還本時由主計室依
照契約規定簽具總會計支出傳票,送財政局比照一般程序簽開
縣庫支票付與政府之債權人。
第 七 節 歲出應付款
九十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經本府核定轉入下年度繼續支用之各機關歲出
應付款明細表應副知審計機關、財政局;並由財政局登入各機關
以前年度歲出應付款餘額登記簿,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是項歲
出應付款已經預付者,應予扣除。
歲出應付款未經核定前,基於事實需要,須先支付之款項,財政
局依各支用機關填具付款憑單簽發縣庫支票,倘保留案未經核准
,其已支付之款項,應由各支用機關負責收回。
九十二、各機關註銷歲出應付款未支用餘額時,應由各機關函知主計室,
並副知財政局及審計機關,財政局收到該項歲出應付款註銷通知
後,應將該項未支用餘額註銷。
第 八 節 特種基金
九十三、依規定應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特種基金,而未列入總預算者,其收
入繳存縣庫存款戶時,縣庫代理機關簽收之繳款書第六聯應彙送
財政局登記,財政局應登入各機關特種基金餘額登記簿(同格式
九),作為辦理支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並將該項資料通知審計
機關。
九十四、特種基金,其支付依據如下:
(一)特種基金依據設定基金之法令、契約或遺囑等有特別規定者,
應由該基金經管機關通知財政局依其規定辦理支付,並通知審
計機關。
(二)特種基金有支出分配預算者,應由核定分配預算機關通知財政
局及審計機關。
(三)無支出分配預算及無特別規定之特種基金之支付,財政局應依
各該基金存入縣庫存款戶之結存餘額,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第 九 節 總預算統籌科目支付
九十五、本縣總預算內編列暨本府專案核定統籌科目支出,由財政局登入
各統籌歲出分配預算餘額登記簿(同格式九),作為辦理支付之
依據。
九十六、各項補助事項發生時,支用機關應依據有關法令核定後,簽具付
款憑單,送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直接付與受款人或交支用機關領
回轉發。
九十七、退休、撫卹及資遣退職給付,由各支用機關依核定案簽具付款憑
單,送財政局簽開縣庫支票交支用機關領回轉發或直接付與受款
人。但第二次以後之月退休金、撫卹金等給付,應由支用機關編
製付款憑單依照相關規定辦理。
九十八、統籌科目支出之支付程序,未在本程序內列舉規定者,應由各該
支用機關比照一般支付程序辦理。
第 十 節 不得換發縣庫支票之清理
九十九、財政局應於每年度結束時,查明發票期逾十五年之未兌縣庫支票
編製清單函請審計機關同意後填具核定通知書,並轉知原支用機
關:
(一)支用機關填具「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收入繳款書,送財政局以
憑代辦繳庫。
(二)財政局依據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逐筆註銷其未兌付縣庫支票記
錄,並據以簽發「金門縣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等額之縣庫支
票,併同繳款書逕行解繳縣庫。
(三)原編製付款憑單之支用機關已裁併、改組者,以其裁併、改組
後之新機關負責簽證填送;已撤銷者,由其原屬之上級機關負
責簽證填送。
第 六 章 附則
一○○、本程序施行後,所有前訂各種有關縣庫支付之規定與本程序牴觸
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