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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0: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2 月 0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200492230號 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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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組織規程依據公司法及相
關法令訂定之。


第 2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方針,綜理公司業務;置副總經
理一至二人,輔助總經理辦理各項業務,總經理公出或請假時,指定副總
經理一人代理。


第 3 條
本公司設總經理室,置秘書一人,承總經理之命,處理機要事務,審閱公
文書,執行內部稽核與控制、落實公共關係及協調綜合性業務。


第 4 條
本公司為應業務諮詢需要,得聘會計顧問、法務顧問及管理顧問一至三人
,協助專案研究或諮詢業務。


第 5 條
本公司設營業組、總務室、財務組、人事室、會計室、工安室、研發組、
工務組、物料組、品保組、金寧廠及金城廠等單位,其職掌分列如下:
一、營業組: 
(一)經營政策及經營策略之研擬與檢討。 
(二)年度經營計劃之研擬與檢討。 
(三)中長期計劃之研擬與檢討。 
(四)全盤營業計劃之釐訂與調整。 
(五)產品銷售計劃之釐訂與執行。 
(六)產品市場調查、行銷研究與統計分析。 
(七)產品售價之釐訂與調整。 
(八)產品之儲運、推廣與銷售業務。 
(九)其他有關經營企劃事項。 
二、總務室: 
(一)公文之收發、分辦、稽催、文稿之繕校。 
(二)檔案之管理。 
(三)印信之典守。 
(四)庶務之處理。  
(五)車輛之管理。 
(六)材料之採購,倉儲、分配與存量控制。 
(七)呆廢料之處理。 
(八)資訊系統之綜合規劃與執行事項。 
(九)不屬於其他組室辦理之事項。 
三、財務組: 
(一)專案投資計劃及轉投資計劃之規劃。  
(二)財務計劃之擬訂與執行。 
(三)現金、證券、票據及股務之處理與保管。 
(四)資金之籌劃調度及經營之事項。 
(五)現金出納業務。 
(六)財產管理事項。 
(七)投資理財業務。 
(八)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四、會計室: 
(一)會計制度之擬訂、推行與改進。 
(二)有關歲計、會計、統計綜合事項。 
(三)內部審核、監標、監驗及肅貪防弊事項。 
(四)經營效益分析事項。 
(五)其他有關會計事項。 
五、人事室:  
(一)人事政策之擬訂與執行。 
(二)人事規章之擬訂與檢討。 
(三)組織編制與人力計劃事項。 
(四)職位分類之研究設計與辦理。 
(五)人員之任免、遷調、考勤、考績、獎懲、退休、撫卹、待遇福利與
      保險事項。 
(六)人員訓練進修與考察研習事項。
(七)勞資會議與勞工教育事項。 
(八)工作考成之規劃、推動與管考。 
(九)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六、工安室: 
(一)工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公害污染防治)工作計劃、推動、消防
      、督導與考核事項。
(二)工業安全衛生及環境保護規章及標準之訂定、修正及執行。 
(三)工業災害之預防、處理與檢討工作事項。 
(四) 有關端正政風、肅貪防弊、公司設施安全、公務機密維護及危安
       狀況蒐集報處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工安環保事項。 
七、研發組: 
(一)管理革新與工作簡化事項。 
(二)研究發展之規劃、推動與考核。 
(三)各式酒類新品及其衍生產品製造技術與研究開發事項。 
(四)製酒原料、酒麴及成品試驗與調製之研究事項。 
(五)其他周邊產品研究開發事項。 
(六)化學檢驗事項。 
八、工務組: 
(一)生產計劃之釐訂、檢討與控制。 
(二)生產效率及成果之考核與檢討。 
(三)製程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工程之設計、發包與施工督導等事項。 
(五)其他有關生產技術與工務管理事項。 
九、物料組: 
(一)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屯儲、調度、領用、管理與維護事項。 
(二)倉儲保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物料管理事項。 
十、品保組: 
(一)原物料、在製品、半成品及成品品質檢驗與分析事項。 
(二)酒品勺兌與包裝檢驗事項。 
(三)品質保證制度之建立與落實執行事項。 
(四)品質異常回饋與避免再發制度建立與執行。 
(五)其他有關品質保證事項。 
十一、金寧廠: 
(一)各類酒品之釀造、灌裝與產量。 
(二)酒麴製造與管控。 
(三)成品包裝作業。 
(四)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廠區五S管理維護事項。 
十二、金城廠: 
(一)各類酒品之釀造、灌裝與產量。 
(二)酒麴製造與管控。 
(三)成品包裝作業。 
(四)製程中自主檢查與異常事件之處理。 
(五)其他有關廠區五S管理維護事項。


第 6 條
本公司各組、廠、室置組長、廠長或主任一人,各組、廠、室主管人員承
總經理之命,主管各組、廠、室業務,並得分股辦事。


第 7 條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之職位歸級由金門縣政府核定,一級主管職位歸
級由董事會核定,二級以下主管及一般員工職位歸級由總經理核定。


第 8 條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上由金門縣政府派免,一級主管由總經理推薦經董事會
通過派免,二級以下主管及一般人員由總經理派免,但法令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第 9 條
本公司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研議有關經營管理相關事宜,其組
織另定之,成員就現有人力中兼派充之。


第 10 條
本公司得依程序於適當地點設製酒、製麴、調酒、包裝、儲運及其他相關
廠(場)、營業機構及展示中心,並得於國內外設立辦事處或分公司。


第 11 條
本公司所屬各單位之組織另訂之。


第 12 條
本公司設置之職稱、職等、員額,由本公司另以編制表訂定之。  
前項職稱列為助理管理師、助理工程師以上之職員,總額不得高於七十六
人。


第 13 條
本公司各組、廠、室及所屬單位之業務應明確劃分,實行分層負責,其辦
事要點另訂之。


第 14 條
本規程經董事會核定,陳准備案後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