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畜產類遷移費
┌──┬────┬─────┬────────────────┐
│種類│基本頭(│每頭(隻)│說明 │
│ │隻)數 │遷移費用(│ │
│ │ │新台幣元)│ │
├──┼────┼─────┼────────────────┤
│鹿 │一○ │一、五○○│若屬三個月以內者鹿隻則以五成費用│
│ │ │ │認定之。 │
│ │ │ │若母鹿懷孕以目測或觸診可判定者另│
│ │ │ │增該細目費用五成予以補償。 │
├──┼────┼─────┼────────────────┤
│牛 │五 │一、五○○│若屬六個月以內者牛隻則以五成費用│
│ │ │ │認定之。 │
│ │ │ │若母牛懷孕以目測或觸診可判定者另│
│ │ │ │增該細目費用五成予以補償。 │
├──┼────┼─────┼────────────────┤
│羊 │一○ │五○○ │若屬六個月以內者羊隻則以五成費用│
│ │ │ │認定之。 │
│ │ │ │若母羊懷孕以目測或觸診可判定者另│
│ │ │ │增該細目費用五成予以補償。 │
├──┼────┼─────┼────────────────┤
│犬 │一○ │五○○ │若母犬懷孕以目測或觸診可判定者另│
│ │ │ │增該細目費用五成予以補償。 │
│ │ ├─────┼────────────────┤
│ │ │二○○ │出生未滿一個月者。 │
├──┼────┼─────┼────────────────┤
│兔 │五○ │五○ │ │
├──┼────┼─────┼────────────────┤
│種豬│母豬 │二、五○○│以種用純種豬舍或經產洋雜種母豬,│
│ │ │ │體重一○○公斤以上並能為查估人員│
│ │ │ │辦識為限。其餘者以肉豬細目費用查│
│ │ │ │估計算。若母豬懷孕以目測或觸診判│
│ │ │ │定者另增該細目費用五成予以補償。│
│ │ │ │ │
│ ├────┼─────┼────────────────┤
│ │公豬 │一、五○○│以種用公豬體重六十公斤以上者為限│
│ │ │ │。其餘者以肉豬細目費用查估計算。│
├──┼────┼─────┼────────────────┤
│肉豬│二○ │六○○ │三十公斤以上(含三十公斤)之豬隻│
│ │ │ │。 │
│ ├────┼─────┼────────────────┤
│ │三○ │三○○ │三十公斤以下之豬隻。 │
├──┼────┼─────┼────────────────┤
│馬 │五 │一、五○○│ │
├──┼────┼─────┼────────────────┤
│鴿 │五○ │五○ │ │
├──┼────┼─┬───┼────────────────┤
│肉蛋│八○ │大│五○ │若屬產蛋期者另增該細目費用五成予│
│種禽│ ├─┼───┤以補償其因搬遷致產蛋率下降損失。│
│ │ │中│三○ │肉種禽以廿六週齡、蛋種禽以廿二週│
│ │ ├─┼───┤齡者為產蛋期。 │
│ │ │小│一○ │九週齡以上者為大隻認定(大)。五│
│ │ │ │ │十七日齡以上者。五至八週齡者為中│
│ │ │ │ │隻認定(中)廿九至五六日齡者。四│
│ │ │ │ │週齡以下者為小隻認定(小)。廿八│
│ │ │ │ │日齡以下者。 │
├──┼────┼─┼───┼────────────────┤
│蛋雞│八○ │大│五○ │依比照肉、蛋種禽標準認定計算。 │
│蛋鴨│ ├─┼───┤ │
│ │ │中│三○ │ │
│ │ ├─┼───┤ │
│ │ │小│一○ │ │
├──┼────┼─┼───┼────────────────┤
│火雞│八○ │大│五○ │依比照肉、蛋種禽標準認定計算。 │
│鵝 │ ├─┼───┤ │
│ │ │中│三○ │ │
│ │ ├─┼───┤ │
│ │ │小│一○ │ │
├──┼────┼─┼───┼────────────────┤
│肉雞│八○ │大│二○ │五週齡以上者為大隻認定(大)。(│
│肉鴨│ │ │ │廿九日齡以上者)。 │
│ │ ├─┼───┼────────────────┤
│ │ │小│一○ │四週齡以下者為小隻認定(小)。(│
│ │ │ │ │廿八日齡以上者)。 │
├──┼────┼─┼───┼────────────────┤
│鵪鶉│八○ │大│二○ │若屬產蛋期者另增該細目費用五成予│
│ │ ├─┼───┤以補償。 │
│ │ │小│一○ │產蛋期以第八週齡者認定之。 │
│ │ │ │ │五週齡以上者為大隻認定(大)。廿│
│ │ │ │ │九日齡以上者。 │
│ │ │ │ │四週齡以下者為小隻認定(小)。廿│
│ │ │ │ │八日齡以上者。 │
├──┼────┴─┴───┴────────────────┤
│註 │1.本基準是以畜禽種類項目作列舉式明定之,未列舉項目則得│
│明 │ 依其種類性能特徵體型大小作區分比照補償遷移辦理。 │
│ │2.本基準是以徵收土地所在處其地上物實際查估明列各項數據│
│ │ 作為憑證,至於遷移到何地點不予認定。 │
│ │3.如表列費用包括裝箱、控制、運輸、傷害、滅產損失、藥品│
│ │ 共有產權轉移、損失等所需開支及損失,其補償僅作概括式│
│ │ 查估明定。 │
│ │4.飼養家畜頭數未達基本頭數得按每頭遷移費五成核算。 │
│ │5.鹿、牛、羊、馬:主要補貼其運輸費。 │
│ │6.種豬、肉豬:主要補貼運輸傷害、運輸費用。 │
│ │7.蛋雞(鴨):主要補貼其蛋量減產損失、裝箱費、運輸費用│
│ │ 。 │
│ │8.火雞、鵝、肉雞(鴨):主要補貼其裝箱費、運輸費用。 │
│ │9.兔:主要補貼裝箱費、運輸費用。 │
│ │10. 犬:主要補貼其運輸費用。 │
│ │11. 鴿:主要補貼其裝箱費、運輸費用。 │
│ │12. 鵪鶉:主要補貼其蛋量減產損失、裝箱費、運輸費用。 │
└──┴───────────────────────────┘
二、水產養殖物遷移費
水產養殖單位面積收容量及遷移補償率估計參考表:
(單位:公斤/公頃,另有說明者除外)
┌──┬────┬───────────────┬───┬──┐
│經營│ 養殖│養殖方法 │遷移補│備註│
│方式│ 產量│ │償率(│ │
│ │ ├───┬───┬───┬───┤%) │ │
│ │養殖 │粗放 │半粗放│半集約│集約 │ │ │
│ │物種 │ │ │ │ │ │ │
├──┼────┼───┼───┼───┼───┼───┼──┤
│混養│一般 │2,000 │4,000 │6,000 │10,000│20% │以吳│
│ │淡水魚 │ │ │ │ │ │郭魚│
│ │ │ │ │ │ │ │價格│
│ │ │ │ │ │ │ │計算│
│ │ │ │ │ │ │ │。 │
│ ├────┼───┼───┼───┼───┼───┼──┤
│ │一般 │ │2,000 │5,000 │8,000 │30% │其他│
│ │鹹水魚 │ │ │ │ │ │混養│
│ │ │ │ │ │ │ │種類│
│ │ │ │ │ │ │ │以虱│
│ │ │ │ │ │ │ │目魚│
│ │ │ │ │ │ │ │折重│
│ │ │ │ │ │ │ │計價│
│ │ │ │ │ │ │ │(混│
│ │ │ │ │ │ │ │養種│
│ │ │ │ │ │ │ │類如│
│ │ │ │ │ │ │ │蝦、│
│ │ │ │ │ │ │ │蟳、│
│ │ │ │ │ │ │ │龍鬚│
│ │ │ │ │ │ │ │菜、│
│ │ │ │ │ │ │ │虱目│
│ │ │ │ │ │ │ │魚、│
│ │ │ │ │ │ │ │烏魚│
│ │ │ │ │ │ │ │等)│
│ ├────┼───┼───┼───┼───┼───┼──┤
│ │觀賞魚類│ │20,000│30,000│50,000│40% │以尾│
│ │ │ │尾 │尾 │尾 │ │數計│
│ │ │ │ │ │ │ │算,│
│ │ │ │ │ │ │ │每尾│
│ │ │ │ │ │ │ │價格│
│ │ │ │ │ │ │ │以一│
│ │ │ │ │ │ │ │公斤│
│ │ │ │ │ │ │ │吳郭│
│ │ │ │ │ │ │ │魚計│
│ │ │ │ │ │ │ │算。│
│ ├────┼───┼───┼───┼───┼───┼──┤
│ │虱目魚 │ │2,000 │5,000 │10,000│30% │ │
│ ├────┼───┼───┼───┼───┼───┼──┤
│ │吳郭魚 │ │ │7,200 │10,000│20% │ │
│ ├────┼───┼───┼───┼───┼───┼──┤
│ │草蝦 │ │ │5,000 │8,400 │30% │ │
│ ├────┼───┼───┼───┼───┼───┼──┤
│ │沙蝦 │ │ │800 │1,000 │30% │ │
│ ├────┼───┼───┼───┼───┼───┼──┤
│ │泰國蝦 │ │ │3,600 │4,800 │30% │ │
│ ├────┼───┼───┼───┼───┼───┼──┤
│ │斑節蝦 │ │ │4,000 │6,000 │30% │ │
│ ├────┼───┼───┼───┼───┼───┼──┤
│ │白蝦 │ │ │6,000 │9,000 │30% │(中│
│ │ │ │ │ │ │ │央未│
│ │ │ │ │ │ │ │訂)│
│ ├────┼───┼───┼───┼───┼───┼──┤
│ │蟳、 │ │ │5,000 │10,000│15% │以成│
│ │ │ │ │隻 │隻 │ │蟳、│
│ │ │ │ │ │ │ │每│
│ │ │ │ │ │ │ │隻平│
│ │ │ │ │ │ │ │均價│
│ │ │ │ │ │ │ │格計│
│ │ │ │ │ │ │ │算。│
│ ├────┼───┼───┼───┼───┼───┼──┤
│ │塘虱魚(│ │ │9,000 │15,000│30% │ │
│ │土殺) │ │ │ │ │ │ │
│ ├────┼───┼───┼───┼───┼───┼──┤
│ │烏魚 │ │ │7,000 │10,000│30% │ │
│ ├────┼───┼───┼───┼───┼───┼──┤
│ │石斑 │ │ │7,000 │10,000│30% │ │
│ ├────┼───┼───┼───┼───┼───┼──┤
│ │鰻魚 │ │ │7,000 │15,000│10% │ │
│ ├────┼───┼───┼───┼───┼───┼──┤
│ │鱸魚 │ │ │4,000 │8,000 │35% │ │
│ ├────┼───┼───┼───┼───┼───┼──┤
│ │鯛魚 │ │ │6,000 │10,000│30% │ │
│ ├────┼───┼───┼───┼───┼───┼──┤
│ │花身雞魚│ │ │7,000 │12,000│35% │ │
│ ├────┼───┼───┼───┼───┼───┼──┤
│ │雞魚類 │ │ │7,000 │12,000│35% │ │
│ ├────┼───┼───┼───┼───┼───┼──┤
│ │鮸魚 │ │ │6,000 │10,000│30% │ │
│ ├────┼───┼───┼───┼───┼───┼──┤
│ │草魚 │ │ │6,000 │10,000│20% │ │
│ ├────┼───┼───┼───┼───┼───┼──┤
│ │青魚( │ │ │6,000 │10,000│20% │ │
│ │烏鰡) │ │ │ │ │ │ │
│ ├────┼───┼───┼───┼───┼───┼──┤
│ │黃臘驂(│ │ │7,000 │12,000│30% │ │
│ │紅杉) │ │ │ │ │ │ │
│ ├────┼───┼───┼───┼───┼───┼──┤
│ │泥鰍 │ │ │5,000 │8,000 │20% │ │
│ ├────┼───┼───┼───┼───┼───┼──┤
│ │大鱗鯔(│ │ │7,000 │12,000│30% │ │
│ │豆仔魚)│ │ │ │ │ │ │
│ ├────┼───┼───┼───┼───┼───┼──┤
│ │甲魚 │ │ │15,000│25,000│10% │ │
│ ├────┼───┼───┼───┼───┼───┼──┤
│ │星點潭塗│ │ │600 │ │30% │ │
│ │(花跳)│ │ │ │ │ │ │
│ ├────┼───┼───┼───┼───┼───┼──┤
│ │牡蠣 │2,500 │4,000 │6,000 │ │25% │插篊│
│ │ │插篊式│平掛式│垂下式│ │ │式以│
│ │ │、石條│ │ │ │ │二、│
│ │ │式 │ │ │ │ │五○│
│ │ │ │ │ │ │ │○公│
│ │ │ │ │ │ │ │斤計│
│ │ │ │ │ │ │ │算。│
│ │ │ │ │ │ │ │平掛│
│ │ │ │ │ │ │ │式以│
│ │ │ │ │ │ │ │四、│
│ │ │ │ │ │ │ │○○│
│ │ │ │ │ │ │ │○公│
│ │ │ │ │ │ │ │斤計│
│ │ │ │ │ │ │ │算。│
│ │ │ │ │ │ │ │垂下│
│ │ │ │ │ │ │ │式以│
│ │ │ │ │ │ │ │六、│
│ │ │ │ │ │ │ │○○│
│ │ │ │ │ │ │ │○公│
│ │ │ │ │ │ │ │斤計│
│ │ │ │ │ │ │ │算。│
│ ├────┼───┼───┼───┼───┼───┼──┤
│ │文蛤 │7,500 │15,000│20,000│ │25% │半粗│
│ │ │ │ │ │ │ │放與│
│ │ │ │ │ │ │ │半集│
│ │ │ │ │ │ │ │約-│
│ │ │ │ │ │ │ │魚塭│
│ │ │ │ │ │ │ │養殖│
│ │ │ │ │ │ │ │。粗│
│ │ │ │ │ │ │ │放指│
│ │ │ │ │ │ │ │淺海│
│ │ │ │ │ │ │ │養殖│
│ │ │ │ │ │ │ │。 │
│ ├────┼───┼───┼───┼───┼───┼──┤
│ │九孔、 │ │ │20,000│30,000│15% │每平│
│ │鮑魚 │ │ │ │ │ │方公│
│ │ │ │ │ │ │ │尺生│
│ │ │ │ │ │ │ │產二│
│ │ │ │ │ │ │ │-三│
│ │ │ │ │ │ │ │公斤│
│ │ │ │ │ │ │ │。 │
│ ├────┼───┼───┼───┼───┼───┼──┤
│ │立體式九│ │ │100,00│150,00│20% │ │
│ │孔 │ │ │ │ │ │ │
│ ├────┼───┼───┼───┼───┼───┼──┤
│ │黑星銀魚│ │ │7,000 │12,000│30% │ │
│ │共(變身│ │ │ │ │ │ │
│ │苦) │ │ │ │ │ │ │
│ ├────┼───┼───┼───┼───┼───┼──┤
│ │鱧魚 │ │ │4,000 │7,500 │20% │ │
│ ├────┼───┼───┼───┼───┼───┼──┤
│ │鯉魚 │ │ │6,000 │10,000│20% │ │
│ ├────┼───┼───┼───┼───┼───┼──┤
│ │鰱魚 │ │ │6,000 │10,000│20% │ │
│ ├────┼───┼───┼───┼───┼───┼──┤
│ │牛蛙 │ │ │6,000 │10,000│20% │ │
│ ├────┼───┼───┼───┼───┼───┼──┤
│ │龍鬚菜 │ │12,000│ │ │20% │以乾│
│ │ │ │ │ │ │ │燥計│
│ │ │ │ │ │ │ │算 │
│ ├────┼───┼───┼───┼───┼───┼──┤
│ │其他鹹水│ │ │6,000 │10,000│30% │ │
│ │魚、蝦、│ │ │ │ │ │ │
│ │貝類 │ │ │ │ │ │ │
│ ├────┼───┼───┼───┼───┼───┼──┤
│ │其他淡水│ │ │6,000 │10,000│20% │ │
│ │魚、蝦、│ │ │ │ │ │ │
│ │貝類 │ │ │ │ │ │ │
├──┼────┴───┴───┴───┴───┴───┴──┤
│註附│1.混養:養殖種類兩種以上,而主體魚類數量比例再百分之六│
│ │ 十以下者。 │
│ │2.單養:養殖類只有一種或另混養少量其他水產物,但混養數│
│ │ 量未超過百分之四十者。 │
│ │3.其他未列入本參考表之水產養殖物,其養殖物之種類由漁民│
│ │ 自行申報,再會同有關單位現場查估核定之。 │
│ │4.粗放式:利用天然流入肥料不予施肥,於低密度養殖者。 │
│ │5.半粗放:利用人工施肥、漁牧綜合經營或配合適量飼料,其│
│ │ 養殖環境及設備較差者。 │
│ │6.半集約:採用施肥並添加人工飼料配合養殖,並具簡單之水│
│ │ 質設備者。 │
│ │7.集約:採用人工飼料或下雜魚養殖,並且有完善之水質改善│
│ │ 設備或流水式養殖者。 │
│ │8.凡養殖魚苗者按實際養殖面積,核算價值再加倍計算,不另│
│ │ 計尾數及價值。 │
│ │9.每種魚類之價格按查估時當地魚市場所公佈之批發價為準,│
│ │ 如魚市場未公佈價格者,則核實查估並專案簽報縣長核定後│
│ │ 辦理補償。 │
│ │10. 如未放苗養殖者,水產物部分不予補償。 │
│ │11. 本表生產量依平均值計算,如有物殊情況可酌情調整。 │
│ │12. 各養成階段之魚體均可依本表之生產量估算其遷移補償價│
│ │ 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