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未立案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處分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並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所稱未立案補習班,係指金門縣轄區內未完成立案手續者,涉及招生、收費、授課行為且上課人數在五人以上之短期補習教育機構。
三、未申請籌設立案,係指尚未至本府正式遞送申請籌設案件者;已申請籌設立案中,係指已至本府送件申請籌設立案中者。
四、未立案補習班經查獲後,除命其立即停辦外,對其負責人裁罰基準如下:
(一)首次查獲未立案補習業務者,除立即公告外,依下列標準罰鍰處分:
1.招收學生總數合計五十人(含)以下,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2.招收學生總數五十一人至ㄧ百人,處新臺幣七萬元罰鍰。
3.招收學生總數ㄧ百零一人以上,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二)曾經本府輔導或規勸,未依限報本府申請籌設立案,且未停辦補習業務者,經再查獲時,除立即公告外,依下列標準罰鍰處分:
1.招收學生總數合計五十人(含)以下,處新臺幣七萬元罰鍰。
2.招收學生總數五十一人至ㄧ百人,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
3.招收學生總數合計一百零一人以上,處新臺幣十五萬元罰鍰。
五、其所使用之器材、設備得沒入。
六、經裁處罰鍰處分仍不遵令停辦者,得依前次罰鍰額度每次得提高罰鍰額度二至五萬元,至最高額度二十五萬元止,並按日連續處罰。所處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由本府移送強制執行。
七、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得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加重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