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規定依行政院民國 90 年 11 月 29 日台 90 人政給字第 033164
號函核定「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獎勵金支領要點」(以下簡稱支領
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貳、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支領獎勵金(
以下簡稱獎勵金),依支領要點第二點之規定,每年由本局編列預算
支應之(以分配金門縣政府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四、
五章之交通違規罰鍰收入,提撥百分之六為上限)。
參、支領對象:
一、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
直接取締交通違規案件之員警及交通助理人員等。
二、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
(一)業務規劃單位之主官、副主官、主任秘書、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
員。
(二)勤務監督執行之主官、副主管、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
(三)勤務執行單位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
(四)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導考核、督察室(含訓練股)、後勤課、行
政課資訊股、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含出納)等相關作業人員
。
肆、支領標準:
一、每月分配之獎勵金總額,按當月實際分配金門縣政府及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四、五章之交通違規罰鍰收入,提撥百分之六為
上限計算,並依下列規定核發:
(一)百分之七十二分配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其支領獎勵
金計算方式及點數分配原則如附件。
(二)百分之二十八分配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其分配比例
如下:
1.業務規劃單位之主官、副主官、主任秘書、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
人員分配百分之十五。
2.勤務監督執行之主管、副主管、承辦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分配百
分之二十五。
3.勤務執行單位之主管、副主管及承辦業務相關人員分配百分之四
十。
4.負責交通安全工作之督察室(含訓練股)、後勤課、行政課資訊
股、人事室、秘書室、會計室(含出納)等相關作業人員分配百
分之十。
5.提撥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百分之十:未提撥者,平均分配於
前四目之人員。
二、支領獎勵金人員每月所支領之獎勵金,最高金額以不超過其本人一個
月薪資(包括俸額或薪額、專業加給、主管人員之主管職務加給)之
百分之十為限。但已支領其他工作獎勵金者,應由當事人擇一支領。
伍、在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分配百分之二十八獎勵金中,得
提撥其中之百分之十作為各項交通專案評比團體獎勵金之用。
陸、處理交通安全任務之直接執行人員,因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
處理道路交通事故,受申誡壹次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二
十;申誡貳次(含累積數)處分者,減發當月份獎勵金百分之五十:
記過(含累積數)以上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勵勵金;上揭處分以獎
懲命令發布當月為準。
柒、處理交通安全工作之共同作業人員,如有離(到)職、請假、曠職(
工)、受懲戒處分,依下列標準減發獎勵金:
一、新進、調職人員到職、離職月份,任職二十日以上者,獎勵金全額發
給;任職十日以上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未滿十日者,不
發給當月份獎勵金。
二、同一月份請假超過(含)二十日者,當月份不發給獎勵金,十日以上
未滿二十日者,獎勵金減半發給,公假十日以內者不予計算日數。
三、曠職(工)或因處理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或道路交通事故受懲
戒處分者,不發給當月份獎勵金,因案停職者,自停職當月起,不發
給獎勵金。
捌、獎勵金之分配支領,應按月結算一次,於次月底前依有關法令規定分
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