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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單位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0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府計綜字第0990014428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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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 總則
一、本規定依據行政院 92.3.25. 發布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
    編審辦法」辦理。 
    本規定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各單位應依業務發展需要擬訂中長程計畫,並依據中長程計畫編訂年
    度施政計畫。


三、本辦法所稱中長程計畫,係指中程施政計畫、之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
    案計畫。
    前項各種計畫之定義如下:
(一)中程施政計畫:依據各單位中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為四年之綜合
      策略計畫。
(二)長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長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超過
      六年之個案計畫。
(三)中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
      長程個案計畫,訂定期程為二年至六年之個案計畫。


     貳 中程施政計畫之擬訂
四、各單位中長程計畫之擬訂,應以單位整體觀點,依據中長程發展目標
    與策略,進行選手性之重點方案規劃與組合,並以跨年度、重要創新
    之計畫型或策略型業務為優先,排除經常性業務或事務性業務。


五、各單位應擬訂中長程計畫之事項如下:
(一)配合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應規劃事項。
(二)依本縣綜合發展計畫縣政推展及地方建設需要。
(三)依單位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四)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五)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六)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定應規劃事項。
(七)配合上位計畫應規劃事項。
(八)其他重要施政事項。


六、各單位中程計畫之擬訂,應參酌第五點規定及進行內外環境、優先發
    展需要及課題評析,依本縣長程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配合施政績效
    評估作業,選定中長程施政目標,進行中長程發展策略規劃,據以選
    擇中長程施政重點,進行中長程計畫內容之規劃;並配合縣府長程財
    政目標及中央可用資源,且考量過去計畫執行成效、未來四年政府可
    用財源與財政負擔能力、中長程預算收支規模及各年度收支成長推估
    ,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妥為規劃中長程經費總需
    求,據以編訂中長程施政計畫;計畫執行單位每年年初應循行政程序
    呈報中央目的主管機關,爭取公務預算補助,並副知研考(計畫)單
    位。
    前項作業必要時得諮詢專家學者意見。


七、各單位中長程計畫作業,由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計畫之擬訂,研考(
    計畫)單位負責統籌及協調事項。


八、中長程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1)依據。
  (2)未來環境預測。
  (3)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
   (1)目標說明。
   (2)達成目標之限制。
   (3)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三)既有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1)主要工作項目。
   (2)分期(年)執行策略。
   (3)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五)資源需求
   (1)所需資源說明。
   (2)經費需求及來源。
        1.財務需求方案。
        2.經費來源。
        3.財務需求之計算。
        4.經費來源可向上級爭取補助項目。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1)有關機關應配合事項。
   (2)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3)其他有關事項。
    中長程個案計畫中屬公共工程或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優先採用生
    態工法,並敘明採用生態工法之預期效果及影響。
    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列於第一款
    第三目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


     參 中程施政計畫之審議
九、各單位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擬訂完成後,逕送計畫室彙提,並由副縣長
    召集有關單位就施政發展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效目標之代表性、
    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及經費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
    效益(效果)等項目予以審議後,報請縣長核定。


十、各單位中長計畫之審議包括下列各項: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等。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等。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等。
(四)計畫效果 (益) :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等。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等。
    前項審議事項之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適當
    權重。


     肆 中長程計畫與年度施政計畫之結合
十一、中長程計畫經核定後,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並逐年檢討其績
      效,必要時得修正或廢止。


十二、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項目與概算之編製,應與中長程計畫密切配合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亦應將中長程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十三、各單位中長程計畫之審定,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完成
      ;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及預算審核,應將各單位中長程計畫
      項目優先核列。


     伍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及廢止
十四、各單位中長程計畫實施後,應依據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執行情形,
      定期檢討,並依第十五點規定辦理修正。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
      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


十五、各單位奉核定之中長程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修正或廢
      止:
  (一)因情勢變遷,致原計畫難以執行者。
  (二)因政策變更,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者。
  (三)因單位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者。
  (四)因經費短絀或變更,致無法按原計畫實施者。
  (五)因計畫執行進度嚴重落後、致無法按原計畫如期完成者。
  (六)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予調整者。


十六、各單位中長程計畫之修正及廢止,其程序準用參考有關中長程計畫
      之審議規定。


     陸 附則
十七、各單位擬訂中長程計畫,應注意與主管單位及組織整體發展目標、
      政策暨相關計畫之協調配合,以策進計畫之縱向與橫向整合,並避
      免計畫間之重複或予盾。


十八、各單位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網路編審作業,其作業規範
      依據行政院研考會訂定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