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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0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法律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秘法字第0930007703號
法規體系: 行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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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優良律師擔任本府法律顧問,特
    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法律顧問名額定為一人,必要時另得增聘一人。


三、法律顧問辦理本府法律案件之諮詢服務工作。


四、法律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行政院所定標準支領交通費。
    法律顧問應邀出席本府會議,得依規定另支領差旅費用及出席費。


五、法律顧問代理本府訴訟、執行案件,民刑事、行政事件書狀及契約撰
    擬,應依一般收費標準酌予折扣優惠。


六、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得聘為本府法律顧問:
(一)具有律師資格,執業三年以上成續優良者。
(二)熟悉縣政業務或具行政法學專長者。


七、法律顧問任期定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但必要時,得隨時予以解聘
    。


八、法律顧問依法喪失律師資格,本府應予以解聘。


九、本府為辦理縣民法律扶助,得遴聘律師,提供縣民法律諮詢。
    縣民法律諮詢服務顧問,準用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八點之規定。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