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優良律師擔任本府法律顧問,特
訂定本要點。
二、 本府法律顧問名額定為一人,必要時另得增聘一人。
三、法律顧問辦理本府法律案件之諮詢服務工作。
四、法律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行政院所定標準支領交通費。
法律顧問應邀出席本府會議,得依規定另支領差旅費用及出席費。
五、法律顧問代理本府訴訟、執行案件,民刑事、行政事件書狀及契約撰
擬,應依一般收費標準酌予折扣優惠。
六、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得聘為本府法律顧問:
(一)具有律師資格,執業三年以上成續優良者。
(二)熟悉縣政業務或具行政法學專長者。
七、法律顧問任期定為一年,期滿得予續聘。但必要時,得隨時予以解聘
。
八、法律顧問依法喪失律師資格,本府應予以解聘。
九、本府為辦理縣民法律扶助,得遴聘律師,提供縣民法律諮詢。
縣民法律諮詢服務顧問,準用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八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