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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9:4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停車場經營登記作業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90)府工字第9046444號
法規體系: 交通旅遊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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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停車場法規定受理供公眾停車收費
    使用之停車場報備登記,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執行機關為金門縣政府。


三、本須知所稱停車場,係指路外停車場、都市計畫停車場、建築物附設
    停車空間及臨時路外停車場。


四、停車場經營業申請報備登記時,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
    府申請,經本府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經營者如為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及核准圖說、土地使用分區及
      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四)停車場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產權非自有者,應付租約或使用同意
      書影本。
(五)停車場管理規範,包括下列事項:
      1.停車種類及車位數。
      2.停車場營業時間。
      3.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4.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
(六)停車場標誌、號誌、車輛停放線、指向線及車位配置圖。
(七)停車場相關位置圖。
  以上相關申請格式詳如附件。


五、停車場之營業時間、停車費率、管理事項,應標示於出入口或其他適
    當處所,其內容應與管理規範一致。


六、停車場登記證所列項目及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如有變更應於一個月
    前填具申請書,辦理變更報備,申請格式詳如附件。


七、停車場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本府備查;
    復業時,亦同。


八、停車場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應述明事由及登記證字號申請補發或
    換發,遺失者應登報作廢,污損者應繳還原證。


九、本須知自頒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