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停車場法規定受理供公眾停車收費
使用之停車場報備登記,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執行機關為金門縣政府。
三、本須知所稱停車場,係指路外停車場、都市計畫停車場、建築物附設
停車空間及臨時路外停車場。
四、停車場經營業申請報備登記時,負責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二份,向本
府申請,經本府核備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經營者如為公司組織應加附公司執照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及核准圖說、土地使用分區及
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
(四)停車場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產權非自有者,應付租約或使用同意
書影本。
(五)停車場管理規範,包括下列事項:
1.停車種類及車位數。
2.停車場營業時間。
3.停車場收費標準與收費方式。
4.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
(六)停車場標誌、號誌、車輛停放線、指向線及車位配置圖。
(七)停車場相關位置圖。
以上相關申請格式詳如附件。
五、停車場之營業時間、停車費率、管理事項,應標示於出入口或其他適
當處所,其內容應與管理規範一致。
六、停車場登記證所列項目及停車場管理作業程序,如有變更應於一個月
前填具申請書,辦理變更報備,申請格式詳如附件。
七、停車場停止全部或部分營業或歇業時,應於一個月前報請本府備查;
復業時,亦同。
八、停車場登記證如有遺失或污損,應述明事由及登記證字號申請補發或
換發,遺失者應登報作廢,污損者應繳還原證。
九、本須知自頒布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