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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3: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中和五眷村-復興新村改建工程工作聯繫會報設置及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工築字第0940024615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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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為推動坐落臺北縣中和市,金門縣縣有復興新村改建工程,特設置本
    工作聯繫會報。透過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後備司令部、金門縣政府
    、眷戶代表、委託專業管理單位、承建廠商等組成聯繫作業小組,共
    同協助改建相關作業,期能順利完成改建工作。


貳、編組方式:
一、召集人:由金門縣政府主任秘書、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授權代理人共
    同擔任,並為當然委員。
二、委員:
(一)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軍眷服務處綜合企劃科、營建管理科)、後
      備司令部眷村改建列管單位業務主管。
(二)金門縣政府主計、財政、行政(法制)、工務等單位業務主管。
(三)改建眷村眷戶代表,按各村原眷戶戶數選派如後:
      1.三十戶以下眷村:
     (1)太湖新莊:一人(自治會會長擔任)。
     (2)浯江(含九如)新村:一人(自治會會長擔任)。
      2.三十戶以上至六十戶之眷村:
     (1)復興新村:兩人(除自治會會長外,並另選派一人)。
     (2)太武山莊:兩人(除自治會會長外,並另選派一人)。
(四)委託專案管理廠商代表一人。
(五)統包廠商代表一人。


參、任務:
一、協助辦理改建過程中有關現地會勘、土地鑑界等事宜。
二、改建有關規劃設計、工程施工、住宅驗收及辦理交屋等事宜。
三、協助辦理眷戶聯繫、眷改文宣與眷戶意見反映等工作。
四、參與有關改建聯繫會報。
五、掌握改建進度,並適時提供建議事項。
六、其他臨時事項。


肆、會議:
一、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召開地點儘量
    以台北地區為主,必要時得於金門召開。若於金門地區召集時,非公
    職委員之差旅費由主辦單位負擔,原則上補助每人來回機票各一次及
    一日住宿費,憑據實報實銷。
二、聯繫作業小組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通知各委員。
三、各眷村聯繫作業小組委員得設置後補委員,俾利委員出缺或職務異動
    時,得以適時遞補及調整。委員有參與會議及推動任務之義務。
四、各眷村選派聯繫作業小組委員時,應以公開票選方式為之,並同時選
    出後補委員。
五、各眷村選派擔任聯繫作業小組委員之人選,其所謂「原眷戶」資格,
    必須為眷改條例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之原眷戶或權益承受人,始得
    擔任委員乙職。
六、聯繫會報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聯繫作業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承建廠商規劃期間,聯繫作業小組得提出適法性
    之規劃建議案供委託專案管理廠商、統包廠商參考,但細部設計審查
    完成後,即不可再提出異議。
九、聯繫作業小組成員不得干擾或妨礙改建工程之施作。
十、聯繫作業小組各項建議事項及紀錄均應循行政體制逐級處理,並不得
    對外行文。
十一、聯繫作業小組成員為任務編組,於改建工程完工並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成立社區管理委員會後,以書面通知各委員宣布解散。
十二、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