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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攤販許可費證照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0970045114號
法規體系: 建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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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金門縣攤販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標準所定許可費、證照費及保證金係指鄉(鎮)主管機關於受理攤販證
之申請,發給攤販證所收取之費用。


第 3 條
攤販許可費、證照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如下:
一、一般性攤販:
(一)許可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證照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三)變更證照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臨時性攤販:
(一)許可費:按總攤數計,每攤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照費:主證每張新臺幣三百元,副證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副證變更證照費:新臺幣一百元。
三、集中區攤販:
(一)許可費:按總攤數計,每攤新臺幣一百元。
(二)證照費:主證每張新臺幣三百元,副證每張新臺幣一百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副證變更證照費:新臺幣一百元。


第 4 條
申請攤販證所收取之許可費、證照費及保證金應於領取許可證時繳納。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