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政府為辦理民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特依「金門縣財團法人許
可設立及監督輔導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基準。
本基準所稱財團法人,係指民政、戶政、役政業務及其他有關民政業務之
財團法人。
以捐助基金(現金)方式設立財團法人者,其捐助之財產須足以達成設立
目的,除法令別有規定外,捐助財產總額(現金)最低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
以捐助不動產方式設立財團法人者,在本縣至少應具土地及其建築改良物
不動產一筆,各該土地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依稅捐稽徵機關核發
之稅籍證明所載房屋現值計算之,不動產應不得高於財產總額之二分之一
,合計財產總值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本基準實施前已設立之財團法人,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不受第三點有關最
低財產總額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