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服務組:殯儀、火化、公墓、納骨堂、遷葬及殯葬業輔導規範。
二、總務組:文書、出納、研考、營繕工程、庶務、採購、財產管理及其他綜合事項。
第 4 條
本所置組長、組員、助理員。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所政風業務,由金門縣政府政風處派員兼辦。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